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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15-06-04 08:39 字体: [ ]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精神,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提高贷款额度

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双职工(夫妻双方都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高为60万元,单边职工(夫妻一方或单身职工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高为50万元。

二、   放宽贷款条件

从银发[2015]9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之日起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为30%。

三、   推进异地贷款

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但必须提供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有效抵押物;异地(我市行政辖区以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可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四、   优化办理程序

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预售商品房贷款的保证金扣收比例调为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五、   取消中间费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2003起已实现“零收费”。

六、   扩大提取范围

根据实际,我市行政辖区内工作的无房缴存职工,若夫妻双方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且需要租房居住时,可凭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按年度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不超过6000元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同时,允许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两年内(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准)或购买二手房半年内(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凭有效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手续(过户证明),可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不超过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允许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商品房或二手房时凭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二手房过户手续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不超过购房金额70%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资金。在省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贷款。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