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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7-23 字体: [ ]

广府办函〔2015〕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2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5元/月,调整为190元/月。

  特此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