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函〔2015〕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2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5元/月,调整为190元/月。
特此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