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谦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二手房交易中去掉强制公证手续的建议》(第29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对要求进行公证的登记申请材料有明确规定:一是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二是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三是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除外。因此,我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过户)时,除了对上述3种应提交的材料需要进行公证外,其余均未作硬性公证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是境内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也有无法亲自前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本着方便同时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我们对此采取分类处理:一是申请人在市内但行动不便的,我们尽量做到上门服务;二是申请人在外地无法到场的,我们要求申请人开具委托书并办理公证,以保证申请人的财产安全。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