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卫函〔2015〕307号 (C)
陶其泽代表:
你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批准苍溪等地执行独生女户可生育二胎政策的建议》(第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5年7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回应媒体关于全面放开二胎问题时强调,“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权衡利弊,审慎决策。按照中央的部署,依照法定程序,逐步调整完善,我们现在正在按中央的要求抓紧推进有关工作”。因此,你县应根据历史所造成的实际情况,以稳定为前提,继续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待国家、省作出生育政策调整后一并完善和执行。
感谢你对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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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强冬梅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