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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发布机构: 市政府应急办 发布时间: 2016-01-18 字体: [ ]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下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管理。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发展和变化及时修订预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人口状况、城市(镇)规模、地理环境、突发事件危害和特点等,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向社会公告。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进行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组织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学校、医院、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区、金融证券交易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公安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民兵预备役、矿山救护、卫生救护等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登记并加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应急志愿者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突发事件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其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易发、高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保障特种应急物资、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协调机制。

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八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监督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并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分配捐赠物资和资金。

接受捐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对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必要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研究,开设应急管理课程,培养专业人才。鼓励相关机构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新方法。

政府鼓励相关单位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学习、推广先进应急管理知识、技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