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改革方案已于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改革方案
一、方案制定原则
本次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改革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定价依据,结合市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制定。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广元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居(村)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及计收办法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征收对象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自运生活垃圾处理费等3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所征收的费用。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以居民住宅户为单位(包括暂住户)收取。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经营者等从事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所征收的费用。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学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校学生人数计收,卫生医疗机构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面积计收。
2.商贸服务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对有固定的经营性场所的商贸服务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对无固定的经营性场所的定时定点经营的早市、夜市、摊点、临时农贸市场等按摊位计收,露天展(促)销按所占面积计收,露天演出按演出场次计收。
3.建筑施工工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4.部队、厂矿、车站、港口、机场以及其他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三)自运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生产者自行运输到垃圾场进行处理所征收的费用。自运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自运生活垃圾量计收。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拟定标准
以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99.38元/吨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水平等因素,调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机制,拟定: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90元/吨、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110元/吨,各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拟定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元/户·月 |
6.00 |
含暂住户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元/人·月 |
2.00 |
由单位承担 |
(二)学校在校学生(义务教育学生免收) |
元/人·月 |
1.00 |
由学校承担,全年按10个月计算。 |
(三)卫生医疗机构 |
元/㎡·月 |
0.65 |
含医院住院部、门诊部,由卫生医疗单位承担。 |
(四)商贸服务业 |
|||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贸服务业 |
|||
(1)餐饮业、农贸市场 |
元/㎡·月 |
1.50 |
不足10㎡的按10㎡计收 |
(2)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贸服务业 |
元/㎡·月 |
0.65 |
不足10㎡的按10㎡计收 |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服务业 |
|||
(1)定时定点经营的早市、夜市、摊区和临时农贸市场 |
元/个·天 |
2.00 |
|
(2)露天展(促)销场所 |
元/㎡·天 |
1.00 |
按展(促)销占地面积计算,不足10㎡的按10㎡计收。 |
(3)露天演出 |
元/次 |
100.00 |
|
(五)建筑施工工地 |
元/㎡ |
, 1.80 |
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 |
(六)部队、厂矿、车站、港口、机场及其它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元/吨 |
110.00 |
容量 容量 |
三、自运生活垃圾处理费 |
吨 |
20.00 |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由利州区环卫局直接征收和委托相关单位征收,具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利州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六、配套措施
(一)对低保对象实行临时价格补贴。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价格调整的影响,对市城区低保对象实行临时价格补贴,并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统筹安排。
(二)加强垃圾处理征收与管理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利州区环卫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征收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征收工作,应征尽征;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量和处理质量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