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函〔2016〕190号
沈庆文、夏登坤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生猪养殖投入品管理,确保食品和环境安全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生猪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养殖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高度关注。你们提出的加强养殖投入品监管确保肉食品安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治理确保环境安全等建议,很有价值。经我局认真研究,并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议后,现答复如下。
一、全程严管监管,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有保障
首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已多次修改,农业部已出台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技术文件,建立完善了准入门槛更高、监督管理更严、处罚力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强的全程监管体系和保证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制度。
(一)事前准入许可。饲料、兽药要投入生产、进入流通、用于养殖,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否则就是违法。饲料行政许可有4项,农业部审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省农业厅审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兽药行政许可有6项,农业部审批《新兽药注册》、《兽药进口注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定》,省农业厅审批《兽药生产许可证》,市农业局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事中规范管理。一是强化备案管理。实行年度省级备案管理饲料生产企业。2016年,全省共有518家参加年度备案,有15家被注销生产许可证。二是强化《规范》实施。全面实施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管理系列规范,全市饲料、兽药经营单位先后退出800余家,现有饲料经营单位941家,兽药经营单位360家(获GSP认证),兽药生产企业4家(获GMP认证),广元铁骑力士争创全省首批15个示范企业。三是强化专项整治。连续10多年开展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整治,始终保持了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事后质量监测。一是例行监测。农业部、省农业厅每年组织监测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饲料、兽药质量安全,及时通报监测结果,“零容忍”不合格产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近年来,饲料、兽药监测合格率保持98%以上。二是专项监测。重点监测“瘦肉精”、硝基呋喃类药物等禁用投入品,全市常年监测20万头份以上,均未检出。
二、当下生猪养殖“两个怪圈”方面
(一)规模养殖业主不吃自养猪肉方面。一是认识有偏差。随着工业饲料与良种、防疫和现代养殖技术的有机结合,有效解决了传统养殖“吃得饱、营养差、长不快”的问题,商品猪的饲养周期从以前的1年左右缩短到现在的5-6个月,“香味”不如传统养殖猪肉,部分人群也就认为饲料猪肉营养差了。前些年,社会深受“瘦肉精”等事件的伤害和影响,部分人群甚至养殖者以偏概全地认为饲料猪肉不安全。二是香味有不足。猪肉的“香味”主要是由小分子有机物如硫胺素、氨基酸等物质来体现,它需要时间来累积。规模养殖生猪饲养时间较短,肉里的“香味”物质积累不充分,自然就不如养了一年时间的猪肉“香”。这些风味物质种类繁多、含量微小,与数量庞大的蛋白质、脂肪等主要营养物质相比,其营养作用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香味”和“营养”是两个概念。
(二)规模养殖猪粪不是有机肥方面。《农业部有机肥料标准》(NY525-2012),界定了有机肥料和有机粪肥的内涵,规定了有机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式、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安全指标体系。有机肥料是指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和以动植物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下脚料为原料,并经发酵腐熟后而制成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NY 525-2012)及法规的一类含碳有机物肥料。有机粪肥是指绿肥、农家肥和其他农民自积自造的一类含碳有机物肥料。因此,规模养殖猪粪应属于有机粪肥范畴,但不能称为法定意义的有机肥料。
三、饲料添加剂标准体系方面
(一)饲料添加剂推荐用量与限量值差异大方面。《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中的推荐用量指标,是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养殖动物对各种饲料添加剂的营养需要量提出的,其主要目的是指导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配制日粮,而不作为执法依据。最高限量指标,是根据不同饲料添加剂品种对养殖动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及对环境的影响提出,超过最高限量可能会对养殖动物、动物性食品或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最高限量指标是强制性指标,是执法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同类饲料配方中铜、铁、锌等微量元素的用量标准是不同的,甚至差异较大,若推荐用量与最高限量差异过窄,那所有配方中的铜、铁、锌等微量元素的用量标准就会基本相同,那就限制了新饲料的研制,也限制了养殖效率的提升。而且所有新饲料投入生产前,都要向农业部申请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只有通过评审才能取得饲料登记证书,并由农业部公布其产品质量标准。
(二)饲料卫生标准未提营养微量元素允许量方面。《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是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卫生安全提出的相关限量指标,由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已提出了铜、铁、锌等微量元素化合物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的推荐用量和最高限量指标,而且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砷、汞、铅、镉等重金属化合物,为利于标准之间的衔接,因而《饲料卫生标准》未提出在畜禽配合饲料中允许使用的铜、铁、锌等微量元素化合物饲料添加剂的限量值指标,提出了禁用的砷、汞、铅、镉等重金属的限量值指标。
(三)争取国家层面完善饲料添加剂标准等方面。现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提出的铜、铁、锌等微量元素化合物最高限量是强制性指标。因此,所有饲料中的添加量是低于最高限量的,其添加量指标就是企业标准。若企业未严格执行其标准,产品就会认定为不合格,将受到依法查处。农业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若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将撤销其证书并予以公告。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农业部修改饲料添加剂的最高限量的意义不大,制定地方标准也面临市场准入和依法查处的矛盾。目前,农业部正在制定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或规范性技术文件,出台后将有效解决监管中面临的对外提供自配料处罚无标准等难题。
四、加强基层农业部门检测能力建设方面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截止2015年底,7个县区共争取县级农检站建设项目中央投资1680万元,实现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全覆盖,有5个县级农检站取得“双认证”检测资质。目前,昭化区、利州区两个农检站建设项目正在实施。市、县农业部门先后引进检测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18人(其中市本级博士1人,硕士4人)。我们通过把检测人员送出去培训,组织县级检测参加市级技术轮训,开展检测技能大比武等方式,每年参训检测人员达到70余人次。今后,我们将继续推进县级农检站检测综合能力建设。
五、与食药部门加大联动检查执法方面
这次国家食品安全机构改革明确规定:农业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为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的调整安排,确保农业、食药两部门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无缝衔接。2015年2月,我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签署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建立了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区农业部门也与食药部门签署了合作协议。
六、强化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方面
(一)强化养殖场治污主体责任方面。一是强化督导服务。建立全程督导工作机制,督导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二是强化审核管理。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小区),把建设污水污物处理配套设施设备作为重要条件,严格审核,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示范创建。积极组织争创国家、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实行先建后补,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全市已累计建成省级以上标准化养殖场60余家。
(二)强化粪污综合利用治污方面。一是坚持实施沼气治污。全市积极争取实施国家农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累计投入5.2亿元以上,累计建成沼气池38.83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36处,2013年成功创建为“沼气化市”。二是坚持推进综合利用。大力推广干法清粪、固液分离等技术,实施污水沼气发酵还田,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展有机肥料。目前,全市建成畜禽粪便有机肥料生产企业6家,年设计产能达到100万吨以上。
总之,我们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依法治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畜禽产品,全力推动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期望你们一如既往地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如还有其它建议和意见,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广元市农业局饲草饲料科科长 何永湛
联系电话:13808129289
广元市农业局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