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发〔201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对市对县区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既有财力,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二)保持市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二、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县区分享比例不变,即省与市县区分享比例为35:65;市暂不参与县区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
(二)基数计算。以2014年为基期,按上述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各县区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具体返还或上缴基数,由市财政局据实核定。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适时调整。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