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6-10-08 字体: [ ]
 

行政许可

 

子项

序号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

1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3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行政处罚

序号

名称

子项

1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3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4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6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8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9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0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其他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1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12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1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1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8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1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2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21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22

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23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

24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25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

26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27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28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9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30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1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32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33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34

对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35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3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37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38

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39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罚

40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处罚

41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42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43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44

对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处罚

45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46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47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48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49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50

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51

会同工商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强制

序号

名称

子项

1

纠正在火化区违法土葬

2

纠正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行政确认

序号

名称

子项

1

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

2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3

烈士评定(复审)

4

残疾等级评定(复审)

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名称

子项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取缔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

4

取缔非法殡葬设施

5

取缔非法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6

责令改正违法土葬、埋葬、建造坟墓行为

7

责令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补办手续、停办

8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行为

9

殡葬设施设置规划

10

对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的监督

11

市本级地名标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