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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6-10-08 字体: [ ]
 

行政许可

 

子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处罚

序号

     

子 项

序号

名称

1

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1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2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3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

4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

5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6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7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

8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

9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10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11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

12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3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14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15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16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17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18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19

对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2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23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24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25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26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27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

28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29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30

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31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处罚

3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32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

33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

34

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35

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处罚

36

对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4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37

对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38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39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用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处罚

40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处罚

41

对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5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42

对司法鉴定人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处罚

43

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情节较轻或情节一般的处罚

44

对司法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或者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处罚

45

对司法鉴定人丢失、损毁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处罚

6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46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处罚

47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转委托鉴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处罚

48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处罚

7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49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50

对律师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

51

对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处罚

8

对法律援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52

对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53

对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处罚

54

对律师事务所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处罚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5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5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

5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5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5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6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6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6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6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的处罚

64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6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6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6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6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6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7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7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7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7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7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7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行政奖励

序号

名称

子项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3

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

4

对律师的表彰

行政检查

序号

名称

子项

1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2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3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4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6

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

7

对律师执业的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名称

子项

序号

名称

1

对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行为的处理

1

对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处罚

2

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处罚

3

对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处罚

4

对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罚

2

对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行为的处理

1

对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