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函〔2017〕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20元/月调整为4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40元/月调整为275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