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清理、规范居民小区住房经商办公的提案》(第11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4]3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申请将住宅或非住宅改变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等;(四)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你们所反映的情况客观存在,要清理和规范居民小区住改商的问题,涉及工商、税务、环保、规划、公安、城管、消防、文化、供电、供水等部门,须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下一步,我局我局将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住改商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住改商情况;二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住改商的业主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部门的批文;三是要求住改商的业主必须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四是要求住改商的业主有来访人员必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流动人登记手续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五是积极引导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权益,同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及时制止,减少对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影响。
谢谢你们对我市物业管理的关注和支持。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