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川财农〔2017〕49号),下达各区2017年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第二批)317.5万元(详见附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相关贫困县可结合各地的脱贫攻坚规划,将相关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各项目县(市、区)统筹组织实施。
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2017年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二批)
单位:万元
单 位 |
补助资金 |
资金使用方向及任务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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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改革发展 专项资金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 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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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国有林场 |
小计 |
造林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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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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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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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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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 |
317.5 |
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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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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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 |
155.5 |
48.5 |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
107 |
人工造林3567亩 |
扣减天瞾山国有林场6.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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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 |
8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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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人工造林27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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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 |
81 |
0 |
|
81 |
人工造林27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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