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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7-08-25 字体: [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未按最小下泄流量标准下泄流量的处罚

 

67

行政征收

征收水资源费

 

68

行政征收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69

行政强制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70

行政强制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71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72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 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 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强行拆除的强制措施

 

73

行政强制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 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74

行政强制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75

行政强制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 制措施

 

76

行政强制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77

行政强制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 代为清除 的强制措施

 

78

行政强制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 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79

行政强制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 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80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81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2

行政检查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83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84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检查

 

85

行政检查

水资源检查

 

86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

 

87

行政检查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88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89

行政检查

水政监督检查

 

90

行政奖励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

 

91

行政奖励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92

行政奖励

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3

行政奖励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94

行政奖励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95

行政奖励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96

行政奖励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7

行政奖励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98

行政奖励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99

行政奖励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100

行政奖励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奖励

 

101

行政奖励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

 

102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