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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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员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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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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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或者需要转移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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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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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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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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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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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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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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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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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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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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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仅限占用城市道路 |
15 |
行政处罚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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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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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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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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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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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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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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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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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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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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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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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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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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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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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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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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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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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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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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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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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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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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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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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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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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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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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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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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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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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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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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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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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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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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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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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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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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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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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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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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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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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固定场所 |
5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的处罚 |
经营场所以外 |
58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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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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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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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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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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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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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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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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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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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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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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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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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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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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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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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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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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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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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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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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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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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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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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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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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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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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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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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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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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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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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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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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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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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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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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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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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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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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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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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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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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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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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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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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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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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省公布目录中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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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省公布目录中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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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省公布目录中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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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的处罚(省公布目录中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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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因建设施工之外的其它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省公布目录中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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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限养区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省公布目录中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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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限养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省公布目录中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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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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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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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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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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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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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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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征收 |
收取市政管理占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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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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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强制 |
查封施工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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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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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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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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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无固定场所 |
123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无固定场所 |
124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无固定场所 |
125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的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
无固定场所 |
126 |
行政强制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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