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前置条件 |
前置条件所属 行政审批项目 |
中介 服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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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大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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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商务局 |
发展改革、市经信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
发展改革、市经信委 |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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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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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具的有关批复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条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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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
拟解散公司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的批复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商务(投资促进)部门 |
|
|
|
||
5 |
资信证明文件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条;《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8号)第十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二函〔2012〕95号)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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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国资出资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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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委令第12号)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国资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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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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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产评估报告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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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验资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二函〔2012〕9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
是 |
|
||
9 |
资产负债表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第七条、第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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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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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第七条、第九条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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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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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务审计报告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二函〔2012〕9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
是 |
|
||
12 |
提交证监会意见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十六条 |
证监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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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审批机关,提供原审批机关及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商务(投资促进)主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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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 |
|
|
|
|||
15 |
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批准文件 |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8号)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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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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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
境外国家(地区)公证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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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商务部关于安全审查的核准文件 |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年商务部公告第53号)第一条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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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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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所在地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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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十二条 |
环境保护部 |
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市商务局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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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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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第五条 |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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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发展改革委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第十二条 |
规划建设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
|
24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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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水土保持方案及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
工程咨询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限重点项目实施,非重点项目取消 |
|||
26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市发展改革委外〔2014〕869号)第十条 |
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 |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是 |
|
|
27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
||||
28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市发展改革委外〔2014〕869号)第十条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29 |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企投融资审批:1.年度投融资计划审批;2.单笔投融资项目) |
|
|
|||
30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符合节能审查条件的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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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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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八条;《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市发展改革委外〔2014〕869号)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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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 |
银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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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
具有相关行业甲(乙)级或综合甲(乙)级资质的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
|
是 |
|
|
34 |
市粮食局 |
验资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存款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九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公布)第六条、第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粮食收购许可 |
|
是 |
|
35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具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十二条;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一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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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根据专家或咨询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
设计机构 |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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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及回复确认 |
公路咨询审查中介机构(资质由国家市发展改革委颁发) |
|
是 |
|
|||
38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附件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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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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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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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附件1 |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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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
市质监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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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市安监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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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通车试运营2年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三条第六款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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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
|
|
|
||||
46 |
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工程报告 |
各参建单位 |
|
|
|
|||
47 |
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
会计师事务所、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
|||
48 |
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
档案、环境保护等部门 |
|
|
|
||
49 |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市质监局 |
|
|
|
|||
50 |
建设用地批复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
51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
具有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 |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施工许可 |
是 |
|
|
52 |
公路管养单位意见 |
公路管养单位 |
|
|
||||
53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或者咨询单位 |
是 |
|
||||
54 |
建设工程立项批复原件和设计图涉及方案,道路项目立项批复原件和设计图 |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 |
|
|
||||
55 |
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
56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提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12号)第九条 |
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消防部门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
|
57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2016年修改)第十四条 |
市公安局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
|
|
58 |
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
是 |
|
|||
59 |
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客运线路许可 |
|
是 |
|
|||
60 |
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2016年修改)第九条、第十一条 |
市公安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
|
|
|
61 |
办理危货从业资格证需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两年以上 |
|
|
|
||||
62 |
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条 |
开户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是 |
|
|
63 |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64 |
有当地市公安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
市公安局 |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
|
|||
65 |
公路桥梁安全通行评估报告(限超过公路桥梁设计标准或承载能力的提交)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
具有相应公路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
是 |
|
|
66 |
市海事局 |
船舶主要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按《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送审(一式三份)的盖章图及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第1章1.6.1 |
船舶检验机构 |
船舶检验许可 |
船舶建造检验 |
是 |
|
67 |
经批准(备案)的新增运力船舶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书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2号)第三十五条 |
|
|
||||
68 |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第1章1.7.2、1.15.1 |
造船厂、船舶检验机构 |
是 |
|
|||
69 |
船用产品合格证件(船用产品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第1章1.9.1、1.9.2 |
船舶检验机构 |
是 |
|
|||
70 |
船厂资质证书复印件 |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川船检〔2008〕2号)第六条、第九条 |
是 |
|
||||
71 |
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 |
海事管理机构 |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
|
|
|
|
72 |
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 |
|
|
|
||||
73 |
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二十条 |
海事管理机构 |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
|
|
|
|
74 |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 |
集装箱装箱检查员 |
|
|
|
||
75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 |
船舶检验机构 |
|
是 |
|
||
76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批复文件2份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5号令)第十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3号令)第十九条 |
工程咨询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是 |
|
7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2份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5号令)第十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3号令)第十七条 |
环评机构、市环保局 |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
是 |
|
||
78 |
建设用地批复2份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
79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份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5号令)第二十四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3号令)第二十二条 |
交通主管部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
|
||
80 |
具有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的咨询意见2份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第3号令)第二十四条 |
有规定资质的审查咨询单位 |
是 |
|
|||
81 |
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份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七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第七条 |
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
|
|
|
82 |
工程项目试运行工作报告2份 |
项目业主 |
|
|
|
|||
83 |
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各2份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
|
|
|
||
84 |
航道整治工程效果分析报告(限航道工程项目)2份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七条 |
有规定资质的咨询单位 |
|
是 |
|
||
85 |
市海事局 |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2份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二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第十四条 |
航道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港口工程由参加验收的各个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具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
|
|
86 |
经企业主管机关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航务管理机构签注意见的《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表》 |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川船检〔2008〕2号)第八条第一款 |
船舶生产经营者、企业主管机关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定 |
|
|
|
|
87 |
经有资质的评估专家或机构组织评估的评估意见书 |
《四川省船舶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川船检〔2008〕2号)第八条第二款 |
评估专家或机构 |
|
是 |
|
||
88 |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现有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新建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境外光船租赁的船舶提交光船租赁合同)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第九条 |
海事管理机构、法院、公证机构 |
船舶登记 |
船舶识别号授予 |
是 |
|
|
89 |
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船舶基本技术资料(新建船舶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船舶总布置图、船体说明书;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可包括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原船舶检验证书) |
船舶检验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
|||
90 |
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于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舶名称)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第十九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名称核定 |
|
|
||
91 |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①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②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③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2.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3.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三条 |
港务监督机构、法院、公证机构 |
船舶登记 |
所有权登记 |
是 |
|
|
92 |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无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 |
商务、海关部门 |
船舶登记 |
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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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
市工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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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三条 |
海事管理机构 |
|
|
|||
95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
|
|
|||
96 |
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
公证机构 |
船舶登记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是 |
|
|
97 |
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八条 |
船舶检验机构 |
光船租赁登记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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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 |
海事管理机构 |
光船租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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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
|
|||||||
99 |
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第七十三条 |
海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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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五条 |
海事管理机构 |
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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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第5号令)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交通部令第7号)第五条 |
发展改革、市交通运输局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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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
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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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
工程咨询公司、评审专家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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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和水利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
《关于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4)906号)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
|
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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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具备《跨(拦、临)河建筑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跨(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
工程咨询公司、规划设计单位 |
|
是 |
|
|||
106 |
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第六条 |
具备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 |
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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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由具备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港口岸线使用合理性评估报告》原件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
具备资质的咨询单位 |
|
是 |
||||
108 |
由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通航环境安全批复文件原件2份 |
海事管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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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航道影响批复文件原件2份 |
航道管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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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锚地、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的复印件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
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
|
|
111 |
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海事管理机构 |
|
|
||||
112 |
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
船舶检验机构 |
是 |
|
||||
113 |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锚地、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的复印件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八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
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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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海事管理机构 |
|
|
||||
115 |
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
船舶检验机构 |
是 |
|
||||
116 |
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八条 |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
|
|
|
117 |
安全评估报告(港口企业第一次作业的品种,由专业的安评机构出具) |
安评机构 |
是 |
|
||||
118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工程咨询公司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
|
是 |
|
|
119 |
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必须提交《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七条 |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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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证书 |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检验检疫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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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市环保主管部门的批文 |
市环保局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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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证书 |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检验检疫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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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1号)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船员适任资格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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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 |
市工商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有关审批部门 |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
|
|
|
125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国资、财政部门 |
|
|
|
||
126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是 |
|
|||
127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工会 |
|
|
|
|||
12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有关审批部门 |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 |
|
|
|
|
129 |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权划转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
国资委或各级人民政府 |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
|
||
2.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
|||||||
130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
|
|
|
131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 |
企业主管部门 |
改制企业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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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
有关审批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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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银行 |
|
|
||||
134 |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成员企业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
市工商局 |
企业集团登记(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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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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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
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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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第五条 |
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
是 |
|
|
138 |
验资报告(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 |
验资机构 |
|
是 |
|
||
139 |
||||||||
140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修订)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1号修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七条、第九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四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有关审批部门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
|
|
|
141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 |
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是 |
|
||
142 |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是 |
|
||||
143 |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 |
报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是 |
|
|
144 |
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
|
|||
145 |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九条 |
报社、税务、海关、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
|||
146 |
资信证明(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二条 |
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来往的金融机构 |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是 |
|
|
147 |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四条 |
外汇管理部门 |
|
|
|
||
148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 |
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 |
企业集团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 |
|
|
|
149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二条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
|
|
||
150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九条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
|
|
||
151 |
市质监局 |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2016年1月13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 |
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
是 |
|
152 |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型式批准证书) |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 |
|
|
|
|||
153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书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令)第八条 |
计量行政部门 |
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 |
|
|
|
|
154 |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
压力容器 |
|
|
|
155 |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
|
|
|||||
156 |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
|
|
|||||
157 |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
|
|
|||||
158 |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 |
|
|
||||
159 |
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
卫生部门 |
|
|
||||
160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第二十五条 |
质监部门 |
起重机械 |
|
|
||
161 |
制造许可证(无制造检验证书的须提供) |
|
|
|||||
162 |
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
|
|
|||||
163 |
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104) |
生产厂家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
锅炉 |
|
|
|
164 |
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
特检院 |
|
|
||||
165 |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
安装单位 |
|
|
||||
166 |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
特检院 |
|
|
||||
167 |
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是 |
|
||||
168 |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特检院 |
|
|
||||
169 |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第八条 |
质监部门 |
电梯 |
|
|
||
170 |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特殊要求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医院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
|
|
171 |
市安监局 |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批 |
|
|
|
17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条 |
市安监局 |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
限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 |
|
17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限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 |
|||
174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首次发证 |
|
|
|
175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是 |
|
||||
176 |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市安监局 |
|
|
||||
177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首次发证 |
|
|
||
178 |
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 |
设计单位 |
是 |
|
|||
179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市安监局 |
|
|
||||
180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对部份条款进行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至第九条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发证 |
|
|
||
181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要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
|
|||||
182 |
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是 |
|
||||
183 |
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发证的前置条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发证的前置条件 |
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
|
|
|
184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
市安监局 |
|
|
||||
185 |
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
|
|
|||
186 |
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
|
||||
187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
|
|||||
188 |
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注册地址 |
|
|
||||
189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市工商局 |
|
|
||||
190 |
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
|
|
|||
191 |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评价机构 |
是 |
|
||||
192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设计单位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首次发证 |
是 |
|
|
193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安全评价机构 |
是 |
|
||||
19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市安监局 |
|
|
||||
195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
|
|
|||||
196 |
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发证的前置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二条 |
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发证的前置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延期 |
|
|
|
197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市安监局 |
|
|
||||
198 |
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 |
变更企业名称 |
|
|
|||
199 |
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变更主要负责人 |
|
|
||||
200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
|
|||||
201 |
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变更注册地址 |
|
|
||||
202 |
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发证的前置条件 |
其他变更 |
|
|
|||
20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
204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安全评价机构 |
是 |
|
||||
205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3份)及安全专篇 |
工程设计单位 |
是 |
|
||||
206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并编制了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条件审查) |
是 |
|
||
207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是 |
|
|||||
208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发展改革、市经信委 |
|
|
||||
209 |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意见书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安全评价机构、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是 |
|
||
210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
是 |
|
||||
21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是 |
|
|||||
212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第十七条 |
市安监局 |
|
|
|||
213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社会保障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首次发证 |
|
|
|
214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市安监局 |
|
|
||||
215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
危化品登记中心 |
|
|
||||
216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评价机构 |
是 |
|
||||
217 |
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 |
市安监局 |
|
|
||||
218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社会保障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
|
||
219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市安监局 |
|
|
||||
220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
危化品登记中心 |
|
|
||||
221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评价机构 |
是 |
|
||||
222 |
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 |
市安监局 |
|
|
||||
223 |
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 |
|
|
|||||
224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
|
|||
225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
|
||||
226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变更单位地址 |
|
|
||||
227 |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市公安局 |
|
|
||||
228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其他变更 |
|
|
||
229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
评价机构 |
是 |
|
||||
230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
建设单位 |
|
|
||||
231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监总令第20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 |
市国土资源局 |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首次发证 |
|
|
||
232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社会保障机构,保险公司 |
|
|
||||
233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检测检验机构 |
是 |
|
||||
234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建设单位 |
|
|
||||
23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监总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市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
|
||
236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评价单位 |
是 |
|
||||
237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国家安监总令第2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市安监局 |
|
|
|||
238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 |
|
|
||||
239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72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
是 |
国发[2016]11号 |
240 |
无线电频率指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72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
|
|
||
241 |
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
|
|
国发[2017]8号 |
|||
242 |
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
|
|
243 |
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244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市环保局 |
|
|
||||
245 |
节能审查意见 |
节能审查机关 |
|
|
||||
246 |
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
247 |
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条(三)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仅核准需要) |
|
|
||
248 |
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条(四)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249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条(五) |
市环保局 |
|
|
|||
250 |
节能审查意见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条(六) |
节能审查机关 |
|
|
|||
251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一) |
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 |
是 |
|
|||
252 |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七)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
|
|||
253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八条 |
|
|
|
|||
254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章第十五条(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十二条 |
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
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是 |
|
||
255 |
市教育局 |
办学涉及“卫生”内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四川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川教〔2006〕185号) |
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终止)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
|
|
256 |
办学涉及“体育”内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款 |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
|
|
|||
257 |
办学涉及“保安”内容的省教育厅已备案证明 |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第十三条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
|
|||
258 |
办学涉及“学前”内容的省教育厅已备案证明 |
|
|
|||||
259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教[2008]309号)第六条 |
职称评审部门(各类高级职称之一均可) |
|
|
|||
260 |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第十五条第(五)款;《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第五条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学校校长任命文件、取得各级市教育局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
|
|
|
261 |
资产评估报告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
|||
262 |
验资报告或银行现金验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是 |
|
|||
263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是 |
|
|||
264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6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 |
消防管理部门 |
|
|
|||
265 |
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55号)第五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终止) |
是 |
|
||
266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第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
|
是 |
|
|
267 |
住所证明 |
房产管理部门 |
|
|
|
|||
26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改主席令第55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
|
是 |
|
269 |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劳动者的相关证明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第二条第二款 |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
|
|
|
270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
是 |
|
|
271 |
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第四申请资料的第三条(一)(二)(四)项 |
相关中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 |
外国人来川就业许可 |
|
|
|
|
272 |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
|
|
||
273 |
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外国人所在国家政府规定的机构 |
|
|
|
|||
274 |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七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
|
|
|
275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六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
|
|
27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
|
|
|
||||
277 |
健康状况证明 |
医疗机构 |
|
|
|
|||
278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
市公安局 |
|
|
|
||
279 |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
原工作单位、人才交流机构 |
|
|
|
||
280 |
申请人无“不准予执业登记情形”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
|
|
特定离退休人员申请人(离任2年以上法官、检察官;专门从事法律研究、法学教育2年以上;专门从事立法业务工作2年以上离退休人员)提供 |
||
281 |
离退休证明(文件或退休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原工作单位 |
|
|
|||
282 |
曾任法官检察官并离任2年以上;专门从事法律研究法学教育2年以上或立法业务工作2年以上执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
|
|
|||
283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条 |
省卫生计生委 |
特殊药品审批 |
放射性药品使用核发 |
|
|
284 |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
公安厅 |
|
|
||||
285 |
环保影响评价批文 |
环境保护厅 |
|
|
||||
286 |
受理禁止性初审意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六条 |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
||
287 |
法律禁止性初审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 |
|
|
||||
288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
食品经营许可 |
|
|
|
|
289 |
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有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 |
|
是 |
|
||
290 |
市民政局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 |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 |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
|
直接登记类不提交 |
291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
||||
292 |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九条 |
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 |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 |
|
直接登记类不提交 |
|
293 |
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是 |
|
|||
294 |
清算报告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
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 |
是 |
|
||
29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 |
|
|
|||
296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十一条 |
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成立 |
|
直接登记类不提交 |
|
297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
|||
298 |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
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 |
变更 |
|
直接登记类不提交 |
||
299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变更 |
是 |
|
|
300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九条 |
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301 |
清算报告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注销 |
是 |
|
||
302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
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 |
|
|
||||
303 |
规划部门规划红线图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
规划建设部门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
|
|
|
304 |
设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 |
|
|
|
||||
305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 |
|
|
|
|||
306 |
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
|
|
|||
307 |
国土部门关于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
308 |
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林地使用的文件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
|
|||
309 |
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 |
市环保局 |
|
|
|
|||
310 |
县级市民政局审核意见书 |
市民政局 |
|
|
|
|||
311 |
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
工程咨询公司 |
|
是 |
|
|||
312 |
卫生防疫、市环保局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
卫生防疫、市环保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
|
|
|
313 |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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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4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 |
|
|
|
|||
315 |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
316 |
商务部批准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商务部 |
特种行业许可 |
典当业许可 |
|
|
|
317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市公安局 |
|
|
||||
318 |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
有资质证书的技防公司及市公安局消防机构 |
是 |
|
||||
319 |
市公安局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十三条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大型群众性活动(5000人〈含〉以上的)安全许可 |
|
|
|
320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修订)第十条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
|
|
|
321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 |
|
|
||||
322 |
从业地县级市公安局出具的报名及审查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
|
|
323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
|
|||
324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
|||||
325 |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评审证明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
安全评价机构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是 |
|
||
326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2006年第87号令)第二十条 |
生产、使用单位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
|
|
|
327 |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三条 |
省公安厅、市公安局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
|
|
328 |
经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放作业方案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经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 |
是 |
|
|||
329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净资产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
会计师事务所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许可 |
是 |
|||
330 |
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评估报告 |
是 |
|
|||||
331 |
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5.2特别规定 |
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 |
是 |
|
|||
332 |
批准枪支(弹药)运输的文件(合同比赛通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9条、第30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八条 |
省体育主管部门、省级市公安局、省级以上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 |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
|
|
|
333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
|
|
334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三条(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
医疗机构 |
|
校车驾驶证核发 |
|
|
|
335 |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八条 |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
|
非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
|
|
|
336 |
出具危险物品的购买证、准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四十八条 |
市公安局 |
载运危险物品审批 |
|
|
|
|
337 |
运输通行证(原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三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
338 |
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证明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条 |
市环保局 |
|
|
|
||
339 |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 |
银监部门(原为人民银行)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
|
340 |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七条 |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是 |
|
|
341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
市质监局 |
|
|
|
|||
342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343 |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
消防设计单位 |
|
是 |
|
|||
344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
|
是 |
|
|||
345 |
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市质监局 |
|
|
|
|||
346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 |
消防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
消防设计审核 |
是 |
|
|
347 |
消防设计文件 |
消防设计单位 |
|
|
||||
348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
规划建设部门 |
|
|
||||
349 |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
规划建设部门 |
|
|
||||
350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六条 |
消防机构 |
|
|
|||
351 |
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报告 |
《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183号)二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
消防设计审核 |
是 |
|
|
35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
建设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
|
353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
是 |
|
||||
354 |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市质监局 |
|
|
||||
355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是 |
|
||||
356 |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 |
是 |
|
||||
357 |
《准予迁入证明》或学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 |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关于统一“准予迁入证明”的通知》(公治(74)71号)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 |
准予迁入的当地市公安局或学校 |
户口登记迁移审批 |
|
|
|
|
358 |
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市卫计委 |
|
|
|
|||
359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 |
生产厂家或海关部门 |
行驶证核发 |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
|
|
|
360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国家税务局车购分局 |
|
|
||||
36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
|
||||
362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地税部门 |
|
|
||||
36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
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
|
|
364 |
市文广新局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市、区、县公安消防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正式设立 |
|
|
36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
市、区、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部门 |
|
|
||||
366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
省市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经营许可 |
|
|
|
|
367 |
资金证明文件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 |
开户银行 |
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
|
|
368 |
市人防办 |
通过规划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
《人防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人防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规划部门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 设计审查 |
|
|
|
369 |
人防工程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光盘 |
设计单位 |
|
是 |
|
|||
370 |
立项或备案批准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
|
|
|||
371 |
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人防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单位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 竣工验收 |
|
是 |
|
|
372 |
立项或备案批准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
|
|
|||
373 |
面积测绘报告 |
面积测绘公司 |
|
是 |
|
|||
374 |
市规划局核发的拟建项目规划总评图 |
《人防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人防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规划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
|
|
|
375 |
征地或土地整理批准文件 |
征地或土地整理部门 |
|
|
|
|||
376 |
市民族宗教局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 |
户籍及居民身份证明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教职身份提供由相关宗教团体、场所出具本人教职身份证明(度牒、戒牒或由宗教事务备案后颁发的教职人员证件) |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
|
|
|
377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
|
|
||||
378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
开户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
|
是 |
|
|
379 |
举办地宗教团体的意见(至少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 |
拟举办宗教活动所在地相关宗教团体 |
跨县、区宗教活动审批 |
|
|
|
|
380 |
拟举办地县级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门意见3份(至少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
拟举办宗教活动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
|
|
|
|||
381 |
拟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至少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
拟举办宗教活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
|
|
|
|||
382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份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
拟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管委会,无管委会的由管理该场所的宗教团体提供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项目 |
|
|
|
383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3份 |
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公司 |
是 |
|
||||
384 |
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至少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
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 |
|
提供场所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
385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
国土资源、质量监督、房地产管理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项目 |
|
|
|
386 |
建设资金证明(至少提供加盖开户行印签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
开户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
||||
387 |
市卫生计生委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许可 |
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
是 |
|
38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
|
|
|||||
389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
是 |
|
|||||
39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市卫计委 |
|
|
||||
391 |
竣工验收专家审查意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
是 |
|
||||
392 |
年度内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许可 |
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
|
|
|
393 |
市环保局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
市环保局 |
|
|
||||
394 |
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
市卫计委 |
|
|
||||
395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说明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
|
|
|||
396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
397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许可 |
更换放射诊疗项目(限不需要改建原工作场所) |
是 |
|
|
398 |
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更换放射诊疗设备的场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九条 |
是 |
|
||||
399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市卫计委 |
变更、注销、补办 |
|
|
|||
400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市卫计委 |
1.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
|
|
||
2.更换放射诊疗项目(限不需要改建原工作场所); |
|
|||||||
3.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单位地址名称和注销 |
|
|||||||
401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
金融机构 |
医疗机构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
|
402 |
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
|
|
|||
403 |
设置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二十条 |
市工商局、机关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技术质量部门 |
|
|
|||
404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九条 |
特区相关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
|
405 |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
国资监管部门 |
|
|
|||
406 |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
国资监管部门 |
医疗机构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
|
407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
市卫计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
||
408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开户银行 |
是 |
|
||||
409 |
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
|
||||
410 |
建筑设计平面图 |
建筑设计单位 |
是 |
|
||||
411 |
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四条、第五条 |
市卫计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 |
新申办 |
|
|
|
41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新办、变更、注销、补办 |
|
新办、复验 |
||||
413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十二条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 |
|
|
|
|
414 |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医疗机构 |
|
|
|
|||
41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2号令)第二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3号令)第二条 |
市卫计委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
|
|
|
416 |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经外籍医师本国公证部门公证后再经我国公证部门公证)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条 |
公证机构 |
是 |
|
|||
417 |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经外籍医师本国公证部门公证后再经我国公证部门公证) |
是 |
|
|||||
418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国内医院或当事国医疗机构(经翻译公证) |
是 |
|
||||
419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邀请或聘用外籍医师的医疗机构 |
|
|
||||
420 |
聘用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2号令)第四条 |
工商、民政、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 |
|
|
|
421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2号令)第六条 |
港澳地区公证机关 |
是 |
|
|||
422 |
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是 |
|
|||||
423 |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是 |
|
|||||
424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是 |
|
|||||
425 |
聘用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3号令)第四条 |
工商、民政、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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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第63号令)第六条 |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
是 |
|
|||
427 |
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是 |
|
|||||
428 |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是 |
|
|||||
429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是 |
|
|||||
430 |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
首次申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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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检验报告(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四条 |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是 |
|
|||
432 |
近一年内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监督意见(含审核材料)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五条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
延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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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五条 |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是 |
|
|||
434 |
近一年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五条 |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
变更 |
是 |
|
|
435 |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五条、第六条 |
市卫计委 |
|
|
|||
436 |
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六条 |
市工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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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7 |
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六条 |
市工商局 |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
变更 |
|
|
|
438 |
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市工商局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七条 |
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
|
|
|||
439 |
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
公证机构 |
是 |
|
||||
440 |
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八条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
|
|
|||
441 |
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八条 |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
变更 |
是 |
|
|
442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新申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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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1年内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
市卫计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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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1第四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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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 |
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 |
市卫计委、医疗机构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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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监测报告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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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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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内容应包含4年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总体意见) |
县级以上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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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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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变更生产地址名称:提交当地工商或市公安局的证明材料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八条 |
工商、市公安局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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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市林业园林局 |
种源来源证明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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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2 |
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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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5号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 |
|
|
|
|
454 |
属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性质需同意猎捕野生动物的证明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5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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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猎捕技术和安全条件证明(若用猎枪还需提供持枪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
县、市公安局 |
|
|
|
||
456 |
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状况证明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5号第四次修正)第六条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
||
457 |
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9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川林发〔2015〕52号) |
市林业园林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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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8 |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国家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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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国土资源局或村委会或土地所有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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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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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林权证明文件;林木的权属证明文件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1996年省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 |
市林业园林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
|
461 |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相关限额执行文件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1996年四川省政府令第82号)第九条、第十条 |
市林业园林局 |
|
|
|
||
462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1996年四川省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
有资质的调查设计队伍或自行调查设计 |
|
是 |
|
||
463 |
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还应当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1996年省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
|
|
||
464 |
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的现场核验报告(采伐移栽保护树种、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09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
市林业园林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
|
465 |
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鉴定处理意见和影像资料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1996年省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一条;《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
|
|
|
||
466 |
工程建设永久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供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国土部门用地批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1996年四川省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条 |
林业和市国土资源局 |
|
|
|
||
467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国土资源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
|
|
|
468 |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林业、规划建设部门 |
|
|
|
|||
469 |
有名木古树或在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还须附移栽方案、初审文件及有权机关的同意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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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已违法占地的,须附查处报告及处罚交费发票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
县级以上市林业园林局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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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专家评审意见 |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06〕111号) |
县级以上市林业园林局 |
|
|
|
||
472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国土资源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
|
|
473 |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林业、规划建设部门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
|
|
474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当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订)第十二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
当地森检机构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是 |
|
|
475 |
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
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是 |
|
|
476 |
县(区)林业局初审意见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0号) |
县级以上市林业园林局 |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
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1.5万立方米(不含1.5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的木材加工许可 |
|
|
|
477 |
绿化现状图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
规划建设部门 |
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 |
|
|
|
|
478 |
属建设工程项目及开门坡、道口的,还应提供: |
|
|
|
||||
1.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479 |
因建设工程原因临时占用绿地应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许可 |
申请临时绿地占用 |
|
|
|||
480 |
因广告原因临时占用绿地应提供: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申请临时绿地占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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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1 |
因建设工程原因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应提供: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
|
|
|||
482 |
市环保局 |
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2.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3.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是 |
|
483 |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6.1.1.3 |
发展改革或市经信委 |
|
|
|||
484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6.1.2.3 |
城市规划部门 |
|
|
|||
485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符合要求的土地租用协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6.1.2.5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486 |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须取得环保部门对该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意见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 |
市环保局 |
|
|
|||
487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
|
|
|
|||
488 |
具备辐射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文件 |
|
具备辐射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 |
|
是 |
|
||
489 |
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和监测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1.环评形式为报告书或报告表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环评形式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辐射类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
|
|
490 |
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
是 |
|
|||||
491 |
市环保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项目)和验收材料 |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川环发〔2013〕43号) |
市环保局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
|
|
|
492 |
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 |
市环保局 |
|
|
|
|||
493 |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同意接纳证明(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
污水处理厂 |
|
|
|
|||
494 |
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材料(重点排污单位) |
市环保局 |
|
|
|
|||
495 |
自动监测设备的对比监测报告(重点排污单位) |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
|
是 |
|
|||
496 |
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 |
市环保局 |
|
|
|
|||
497 |
三名以上具有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务院令666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6年修订)》(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65号)
|
申请企业提供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
498 |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委托相关单位运输的,应提供委托运输合同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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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项目消防验收意见 |
消防主管部门 |
|
|
|
|||
500 |
项目的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报告及批复、试生产批文及“三同时”竣工验收批复 |
申请企业提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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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申请企业提供 |
|
|
|
|||
502 |
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评批复及安全“三同时”验收批复 |
申请企业提供 |
|
|
|
|||
503 |
项目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批复、项目进驻园区证明材料 |
申请企业提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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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
有资质单位 |
|
是 |
|
|||
505 |
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
环保部门 |
|
|
|
|||
506 |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的,需提供委托处置合同以及委托处置单位资质 |
委托处置单位资质 |
|
是 |
|
|||
507 |
项目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批复、项目进驻园区证明材料 |
申请企业提供 |
|
|
|
|||
50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2009年第65号公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1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部门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
|
|
509 |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
是 |
|
||||
51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建设部门 |
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
|
|||
511 |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
是 |
|
||||
512 |
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
延期辐射安全许可证 |
是 |
|
|||
513 |
如需退役环评的需附已有或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
市环保局及有资质的环评机构 |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
是 |
|
|||
514 |
及时到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申请企业提供 |
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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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0号) |
市环保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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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材料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0号)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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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消防验收的证明材料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0号) |
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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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0号) |
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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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0号)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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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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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0号) |
市环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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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市国土资源局 |
经登记机关批准的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采矿权申请登记 |
是 |
|
522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
|
|||
52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设计单位 |
是 |
|
|||
524 |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 |
市环保局、相应资质评价单位 |
是 |
|
|||
525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80号第四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采矿权申请登记 |
是 |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 |
|
526 |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采矿权申请登记 |
|
河道、航道开采资源 |
||
527 |
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
《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
水利、交通部门 |
|
|
|
||
528 |
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县级、市级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缴纳凭证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六条 |
县级、市级市国土资源局、税务、企业主管部门 |
采矿权转让 |
|
采矿权变更、延续为采矿权申请未提交 |
||
529 |
开采矿产资源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批意见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1.采矿权申请登记; |
是 |
采矿权申请登记为未有偿出让、采矿权变更、延续为未有偿出让或新增资源储量 |
||
2.采矿权变更; |
是 |
|||||||
530 |
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条 |
市国土资源局、有资格的评估机构 |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是 |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
||
531 |
占用储量登记书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变更 |
是 |
采矿权申请未提交或已按开发利用方案办理 |
||
532 |
占用储量登记书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是 |
|
|
533 |
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采矿权申请登记 |
是 |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
||
534 |
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4号)第十五条;《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采矿权变更 |
是 |
采矿权申请未提交或已按开发利用方案办理 |
|
535 |
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是 |
|
||||
536 |
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批文、残留储量登记书 |
《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 |
是 |
|
||
537 |
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及批文 |
《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
市安监局 |
|
|
|||
538 |
土地复垦利用及批文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是 |
|
||||
539 |
环境保护及批文 |
市环保局、相应资质单位 |
是 |
政策性关闭 |
||||
540 |
关闭矿山批文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三条;《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第三条 |
当地政府 |
|
|
|||
541 |
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一条 |
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划定矿区范围 |
是 |
|
|
542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或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五条;《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国土资发〔2004〕35号第三条 |
国土资源部、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是 |
|
|||
543 |
矿业权设置区划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一条;(国土资发〔2011〕55号)第一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第二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设计或勘察单位 |
划定矿区范围 |
是 |
探矿权人申请 |
||
544 |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一条 |
国土资源部、市国土资源局 |
|
协议方式出让 |
|||
545 |
协议出让批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第二条 |
市国土资源局 |
|
采矿权延续为:采矿权申请未提交或已按开发利用方案办理 |
|||
546 |
转让合同鉴证文书 |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三十四条;《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第一条 |
矿业权交易机构 |
采矿权转让 |
|
|
||
547 |
3年内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10年内的地热矿泉水登记书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五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地质勘查单位 |
是 |
1.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2.采矿权申请未提交或已按开发利用方案办理 |
|||
548 |
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设计单位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是 |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
|
549 |
扩大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 |
市环保局、相应资质评价单位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
是 |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
|
550 |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批准文件 |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
企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 |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
|
|
||
551 |
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 |
市国土资源局 |
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
|
|||
552 |
县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条;《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163号)第二条;川国土资办发〔2009〕131号;川国土资办函〔2009〕76号附件 |
县级、市级市国土资源局 |
划定矿区范围 |
|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 |
||
553 |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矿泉水、地热水鉴定证书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设计单位 |
划定矿区范围 |
是 |
|
||
554 |
县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条;《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163号)第二条;川国土资办发〔2009〕131号;川国土资办函〔2009〕76号附件 |
县级、市级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
采矿权转让 |
|
|
|
555 |
县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
|
|
||||
556 |
县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
|
|
||||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 |
|
|||||||
557 |
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40号)第九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核 |
|
|
|
|
558 |
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单位集体的才需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
属指定用地者的,如协议出让、划拨、协议租赁 |
|
|
|
55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协议出让的,由市市国土资源局去函市规划局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
建设规划管理部门 |
|
|
|||
560 |
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划意见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单位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
|
|
|
561 |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 |
上级主管部门 |
|
|
|
||
562 |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项目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需备案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无相关批复文件的需提供部门相关规划计划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
|
|
563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
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是 |
|
|
564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
565 |
初审部门意见 |
|
|
|
||||
566 |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图一式三份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
567 |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九条 |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专家 |
|
|
|
||
568 |
征地补偿标准说明原件(使用国有土地的项目则只提供征地批复)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
|
|
569 |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条例》第592号第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发展改革、市经信委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
|
|
|
|
570 |
临时用地请示 |
市国土资源局 |
|
|
|
|||
571 |
临时使用土地勘测定界图 |
|
|
|
||||
57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
|
|
|
||||
573 |
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经有权机关审核同意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
市国土资源局、相应资质单位 |
|
是 |
|
|||
574 |
政府批文和所在村民集体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使用该宗土地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第十四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
集体土地占用审批 |
|
|
|
|
575 |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二条 |
发展改革、市经信委 |
|
|
|
||
57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 |
规划建设部门 |
|
|
|
||
577 |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 |
上级主管部门 |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
|
审批机关在申请人申请报告中增加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加盖公章的要求 |
|
578 |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
|
||||
579 |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出让的批复 |
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核 |
|
|
||||
580 |
市农业局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
农业部门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581 |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
|
|
||||
582 |
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
品种审定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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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
工商部门 |
|
|
|||
584 |
《评价专题报告》(送审稿)2份,电子版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二十九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渔发〔2009〕4号)第五条 |
具备相应条件的编制单位 |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 |
|
是 |
|
|
585 |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一条 |
市农业局 |
渔业船舶登记 |
船名核定 |
|
|
|
586 |
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
|
|||||
587 |
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
|
|
|||||
588 |
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五条 |
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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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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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0 |
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
|
|
|||||
591 |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
|
|||||
592 |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
|
|||||
593 |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商务、海关部门 |
|
|
||||
594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七条 |
市农业局 |
国籍登记 |
|
|
||
595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
|||||
596 |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
|
|||||
597 |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
|
|||||
598 |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七条 |
商务、海关部门 |
渔业船舶登记 |
国籍登记 |
|
|
|
599 |
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
市农业局 |
|
|
||||
600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抵押权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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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条 |
渔业船舶登记 |
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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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
|
|
|||||
603 |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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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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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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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川府函〔2007〕48号)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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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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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条、第六条;《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
规划部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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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市环保局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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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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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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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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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
项目规划或者项目建议书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第四十条 |
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
是 |
|
613 |
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书。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
规划设计单位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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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 |
有关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规划、建设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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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
具有资质的编制机构 |
|
是 |
|
|||
616 |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
村民委员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
|
|
617 |
经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份,施工图1套 |
设计单位 |
是 |
|
||||
618 |
改建房屋需提供原产权证或原建设批准文件,若遗失或补办,需出具镇(乡)、村、组三级证明,户籍证明 |
镇(乡)、村、组 |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
|
|
|||
619 |
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 |
镇(乡)人民政府 |
|
|
||||
620 |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村民委员会 |
|
|
||||
621 |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
市国土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
|
|
|
622 |
临时土地使用文件(国土部门核发)1份(原件)(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
|
|
||
623 |
拟建临时建筑设计方案1套。包括平面位置示意图、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地形图。城市主干道及重要节点位置需提供效果图,效果图应嵌入周边实景。 |
设计单位 |
|
是 |
|
|||
624 |
已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建设规划部门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
|
625 |
符合规划要求的总平面图及方案图 |
设计单位 |
|
是 |
|
|||
626 |
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批文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
|
|
|
|||
627 |
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
市国土资源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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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
|||||||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印件) |
|
|||||||
628 |
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合同(含附件)、联建协议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
|
||
629 |
经依法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份(含说明书、图册、效果图)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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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0 |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1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规划部门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
|
|
63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1份) |
|
|
|||||
63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审查备案通知书 |
图审机构 |
是 |
|
||||
633 |
施工合同(已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已备案)、监理合同(已备案)(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1份) |
建设部门 |
|
|
||||
634 |
中标通知书(或免于招标通知书)(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1份) |
建设单位 |
|
|
||||
635 |
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1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
|
|
636 |
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明: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1份) |
银行 |
|
|
||||
637 |
建设项目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交纳证明(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1份) |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638 |
消防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6号)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
消防部门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
|
|
639 |
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 |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 |
人社部门 |
|
|
|||
64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条;各地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 |
规划建设部门 |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
|
|
||
641 |
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允许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证明 |
监理单位、街道办 |
是 |
|
||||
642 |
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材料 |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
是 |
|
||||
643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图纸 |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设计单位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
是 |
|
|
644 |
立项批准书、相关会议纪要(政府出资项目)复印件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川建发〔2011〕34号)第八条 |
发展改革、市经信委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
|
|
|
645 |
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图报告及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川建发〔2011〕34号)第八条 |
地质勘察机构 |
|
是 |
|
||
646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川建发〔2011〕34号)第八条 |
规划建设部门 |
|
|
|
||
647 |
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易发生地质灾害的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
环境保护、地质灾害评估机构 |
|
是 |
|
|||
648 |
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四条 |
相关专家 |
|
|
|
||
649 |
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证明资料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五条、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 |
新申请 |
|
|
|
650 |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厂房等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六条、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2015〕20号)第十三条 |
税务局、房管局 |
|
|
|||
651 |
企业资产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 |
工商局、会计师事务所 |
升级或增项 |
是 |
|
||
652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一个月(首次申请)、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人社部门 |
|
|
||||
65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 |
省住建厅 |
|
|
|||
654 |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三条 |
规划建设部门、驻外使馆 |
|
|
|||
655 |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工商、住建部门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
|
|
656 |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原件) |
国土、规划、住建 |
|
|
|
|||
657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工程监理 |
|
是 |
|
|||
658 |
工程施工合同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 |
抵押权人 |
|
|
|
||
659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 |
|
|
限涉外建设项目 |
||
660 |
房产预测报告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8〕510号四 |
测绘部门 |
|
是 |
|
||
661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 |
房地产管理部门、开户银行 |
|
|
|
||
662 |
有经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 |
是 |
|
|
663 |
规划等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
|||
664 |
市政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665 |
有经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在桥梁上建设 |
是 |
|
||
666 |
规划等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
|||
667 |
施工单位市政施工资质证明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668 |
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
设计机构 |
是 |
||||
669 |
桥梁专家审查意见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十二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670 |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城市管理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占用(临时)城市道路许可 |
|
职责由市城管局行使, |
|
671 |
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
建设、规划部门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
|
||
672 |
施工单位的市政施工资质证明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六条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673 |
特殊车辆的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
|
|
|
674 |
市城管执法局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
|
|
675 |
涉及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设计文件 |
规划建设部门、设计单位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
是 |
|
|||
676 |
在线监测系统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
|
|
|||||
677 |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
规划、建设部门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
|
|
|
678 |
红线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设计单位 |
|
是 |
|
|||
679 |
总平面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
是 |
|
||||
680 |
拆迁环卫设施还建协议及还建保证金或异地另建一次性赔偿金票据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
|
|
|||
681 |
重建环卫设施的方案及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包括新建环卫设施的项目、新建资金及承建单位证明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
规划建设部门、开户银行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
|
|
|
682 |
如果需要在异地回建环卫设施,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 |
|
|
|
|||
1.拟回建的环卫设施土地使用证; |
|
|||||||
2.规划部门对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规划红线图; |
|
|||||||
3.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施工许可证 |
|
|||||||
683 |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要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
市工商局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
|
|
684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
是 |
|
|||
685 |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宣传主管部门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
|
|
||
686 |
大型单体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提供规划部门的定点批准文件 |
规划建设部门 |
|
|
|
|||
687 |
经拍卖和招标程序的,应提供拍卖和中标合同 |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
|
|
|
|||
688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城市供排水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2009年通过)第十四条 |
规划建设部门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有毒有害污水排放类及其他排水户,包括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 |
|
|
|
689 |
标注有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排水总平面图及书面说明材料(排水总平面图加盖建设方印章) |
|
|
|||||
690 |
污水处理工艺及按相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
|
|
|||||
691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市环保局 |
|
|
||||
692 |
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装置的证明材料 |
|
|
|||||
693 |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证明材料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 |
市环保局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有毒有害污水排放类及其他排水户,包括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 |
|
|
|
694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规划建设部门 |
一般排水户:包括办公区、非生产性企事业单位、小型餐饮、娱乐经营等生活污水排水户 |
|
|
|||
695 |
标注有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排水总平面图及书面说明材料(排水总平面图加盖建设方印章) |
|
|
|||||
696 |
污水处理工艺及按相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
|
|
|||||
697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
市公安局消防机构 |
燃气经营许可 |
|
|
|
|
698 |
企业章程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四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发﹝2012﹞520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
|
|
||
699 |
与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
|||
700 |
市发展改革委燃气项目批准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 |
|
|
|
|||
701 |
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气源气质检测化验报告 |
市质监局 |
|
|
|
|||
702 |
城镇燃气工程竣工资料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四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发﹝2012﹞520 |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 |
|
|
|
|
703 |
经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是 |
|
|||
704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8号)第十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申请 |
|
|
705 |
需向河道、湖泊排污的,还应当提交《河道排污口设置》批复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排污申请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六条、第七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
|
|
|
706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所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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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六条 |
工程咨询公司 |
水工程建设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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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
专题论证报告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九条 |
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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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
有关规划的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章第十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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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设计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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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初步设计报告书或实施方案报告书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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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十条 |
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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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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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建设项目对洪水可能产生影响的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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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 |
工程咨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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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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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拟开展河道采砂应符合采砂规划,应当编制《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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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
需向河道、湖泊排污的,还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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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第十条 |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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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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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
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2010年12月25日) |
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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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第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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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弃水处理及渠道增容补偿方案报告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第三十一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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