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结合窗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或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工作事项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服务窗口根据工作需要或服务对象要求开展延时服务。
二、提供延时服务范围:
1.服务对象因合理需要而请求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2.非延长时间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的;
3.因业务量大或事项紧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的;
4.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延时服务由服务对象请求提出,也可以由服务窗口主动作出。服务对象提出的,可以现场请求,也可以电话请求。
四、服务窗口提供延时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或从服务对象获取其他形式的报酬。
五、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确无必要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必须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六、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或多名工作人员的,由牵头受理窗口或工作人员协调相关窗口或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