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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政务服务窗口预约服务制度

发布机构: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发布时间: 2017-11-15 字体: [ ]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延伸行政审批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对便民服务的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约服务内容。预约服务是指服务对象通过网络、来电、来函等方式,在法定工作日内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窗口提出的预约申请,并在约定时间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活动。预约服务制度是对平时工作的补充和延伸,主要针对有特殊情况的服务对象而推出的一项特事特办的便民举措。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不列入预约服务范围。

第三条 预约服务范围。企业、群众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限要求紧急,时间紧迫的;因特殊原因需在特定时间内办理的;以及其他需要预约的特殊事项。

第四条 预约服务时间为全年法定工作时间。

第五条 预约服务程序。 

(一)预约方式:

1、现场预约: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进行现场预约登记。

2、电话预约:申请人可在工作日拨打咨询电话进行预约申请,提供审批事项、联络方式等信息,由受理人填写好申请单。

(二)受理人将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的申请情况在第一时间报送窗口负责人。

(三)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预约时间和申办事项进行确认,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四)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资料,在约定时间到应约办事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未到达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项的,办事窗口不再另行受理,视申请人自动放弃预约。

第六条 预约服务要求。 

(一)各办事窗口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在当日给予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材料;不能同意预约服务的,必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预约服务时,各办事窗口经确认后作好具体事宜安排。需其他办事窗口协办的,主办窗口应列出相关办事窗口名单,并通知落实相关办事窗口。

(三)办事窗口无故拒绝接受预约服务申请或预约后不到场服务或存在服务态度问题等情况的,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履行预约服务的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达岗位,并依法为申请人受理或者办理相关服务事项。

(五)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应约窗口需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