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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终止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价差资金分摊政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8-07-26 字体: [ ]

省发展改革委出台新举措,终止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价差资金分摊政策,规定:经省发改委批准的2010-2016年间实现和四川电网直供区居民用电同价的四川电网所属“子改分”、全资、控股供电公司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从201811日起,不再承担15%部分的同价价差资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同价县(区)政府、同价县(区)供电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协议终止执行。该项措施将减轻我市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昭化区等4县区地方财政负担合计每年8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