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函〔201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6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75元/月调整为310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