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1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