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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8-11-22 字体: [ ]


《广元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元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1月15日印发,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办法》的实施将有力调动我市流域上下游县区推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持续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年初,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关于建立全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纳入我市2018年改革重点事项。根据《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川办函〔2016〕66号),结合广元实际,对《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陵江流域(广元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府函〔2017〕15号)进一步修改完善和提升,形成了《广元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经征求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8次会议审议,最后修改完善后通过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会议审定、发布。

二、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流域水环境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推动河(湖)长制进一步落实,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县区的积极性,促进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筑牢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按照《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框架,对《嘉陵江流域(广元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进行了拓展,重点围绕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三五”期间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要求,立足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共计17条,具有以下特点: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除参与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广元市、剑阁县、苍溪县、青川县四个市(县)共4个生态补偿监测断面外,再依托“长江经济带”监测网络布设了5个跨界生态补偿监测断面(共9个监测断面)参与市级生态补偿监测断面,实现了生态补偿各县区全覆盖,并从2019年1月开始每月开展监测工作,实现月监测、核算,年度支付的模式。监测因子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二)水质超过Ⅱ类需付赔偿金。《办法》规定,以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三五”期间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为要求,市级生态补偿实行“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水质超过Ⅱ类的县区按月统计水环境赔偿金,年底统一结算,并就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只有水质全面达Ⅱ类的县区才能获得补偿金。


(三)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市财政每年统筹资金300万元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基础资金,每年根据监测结果平均分配给达II类水质的县区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基础资金;将省财政拨付广元市的水环境改善金30%作为达II类水质各断面的改善金,用于激励各县区持续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四)水环境资金专款专用。《办法》要求,各县区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水环境补偿金用于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应急能力建设等水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四、监督落实

《办法》规定,原《嘉陵江流域(广元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不再执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监督。坚持“上下公平、权责对等”原则,流域上游县区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县区对上游县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