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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8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机构: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发布时间: 2019-01-30 字体: [ ]



吴运全、周健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的建议》(第12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管局《关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29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府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快速发展,我局已起草《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送审稿)》,并已上报市人民政府带审。

一、起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省住建厅省保监局《关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29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府发〔201718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一是确定试点范围。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先行试点。二是确定试点险种。暂定推出工程履约、业主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工程质量4项保证保险险种。三是确定试点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自愿参加”原则,公开择优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我市试点机构先行试点。四是明确保证保险效力。企业提供的工程保证保险保单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五是明确了工作推进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保证保险管理机制责任,对建立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监管、事后快速理赔、实行费率浮动等保险管理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六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责任。七是暂定2年试点期限。

再次感谢二位代表对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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