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季度,该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822元,比上年同期的2561元增加261元,增幅达10.2%,居全市第一,比全市平均水平高出0.4个百分点。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812元,同比增长8.5%;人均经营净收入688元,同比增长10.8%;人均财产净收入70元,同比增长22%;人均转移净收入252元,同比增长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