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该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57元,同比增长10.4%,高于全市平均0.3个百分点,高于全省0.8个百分点,高于去年同期0.8个百分点。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2767元,增长6.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0.7%;人均经营净收入1350元,增长15.7%,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4.7%;人均财产净收入88元,增长20.5%,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6%;人均转移净收入1252元,增长14.3%,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