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4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
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对市政府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清单
2.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清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
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清单
表1-1
序号 |
1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备注 |
|
表1-2
序号 |
2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 项目 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
表1-3
序号 |
3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
备注 |
|
表1-4
序号 |
4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
备注 |
|
表1-5
序号 |
5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
备注 |
|
表1-6
序号 |
6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备注 |
|
表1-7
序号 |
7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
备注 |
|
表1-8
序号 |
8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备注 |
|
表1-9
序号 |
9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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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
序号 |
10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
表1-11
序号 |
11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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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2
序号 |
12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1.《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五条“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七条“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
备注 |
|
表1-13
序号 |
13 |
权力 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1.《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五条“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七条“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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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4
序号 |
14 |
权力 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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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5
序号 |
15 |
权力 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 依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 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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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6
序号 |
16 |
权力 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评标无效的认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备注 |
|
表1-17
序号 |
17 |
权力 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备注 |
|
表1-18
序号 |
18 |
权力 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
备注 |
|
表1-19
序 号 |
1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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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0
序 号 |
2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备注 |
|
表1-21
序 号 |
2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
表1-22
序 号 |
2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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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3
序 号 |
2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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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4
序 号 |
2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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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5
序 号 |
2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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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6
序 号 |
2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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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7
序 号 |
2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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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8
序 号 |
2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备注 |
|
表1-29
序 号 |
2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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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0
序 号 |
3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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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1
序 号 |
3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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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2
序 号 |
3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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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3
序 号 |
3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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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4
序 号 |
3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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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5
序 号 |
3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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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6
序 号 |
3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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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7
序 号 |
3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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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8
序 号 |
3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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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9
序 号 |
3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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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0
序 号 |
4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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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1
表1-42
表1-43
序 号 |
4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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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4
序 号 |
4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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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5
序 号 |
45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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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6
序 号 |
46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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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7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正)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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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8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正)第三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 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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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9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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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0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 年 5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61 号):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1、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2、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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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1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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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2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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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3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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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4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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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5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6 号发布,2011年第588 号、2014年第653 号修订修订)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上30 元以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2014年令60 号) 第六条 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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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6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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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7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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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8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颁证机关决定。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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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9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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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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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0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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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1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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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2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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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3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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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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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4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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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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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5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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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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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6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事项名称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修订)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一条: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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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7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事项名称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惠东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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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8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土地管理法》六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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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9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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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0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闲置土地处置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市、县 |
实施依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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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1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改)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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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2
序 号 |
72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正逐步取消招标文件备案)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九条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其中,招标文件备案正在逐步取消。 |
表1-73
序 号 |
73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二、备案的范围(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均应按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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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4
序 号 |
74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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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5
序 号 |
7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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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6
序 号 |
7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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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7
序 号 |
7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标准和方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 ??(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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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8
序 号 |
7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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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9
序 号 |
7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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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0
序 号 |
8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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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1
序 号 |
8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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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2
序 号 |
8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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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3
序 号 |
8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0的罚款: (一)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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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4
序 号 |
8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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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5
序 号 |
8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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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6
序 号 |
8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招标人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招标人在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 (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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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7
序 号 |
8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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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8
序 号 |
8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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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9
序 号 |
8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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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0
序 号 |
9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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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1
序 号 |
9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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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2
序 号 |
9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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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3
序 号 |
9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 (一)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纸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高罚款不超过20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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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4
序 号 |
9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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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5
序 号 |
9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到2%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六)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 (八)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九)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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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6
序 号 |
9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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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7
序 号 |
9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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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8
序 号 |
9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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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9
序 号 |
9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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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0
序 号 |
10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四)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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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1
序 号 |
10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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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2
序 号 |
10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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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3
序 号 |
10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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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4
序 号 |
10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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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5
序 号 |
10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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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6
序号 |
106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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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7
序号 |
107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川交发〔2015〕5号)第十四条:“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其余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厅公路局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和初审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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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08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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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08
表1-109
序号 |
109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3号)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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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0
序号 |
110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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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1
序号 |
111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市、县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第11号)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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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2
序号 |
112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普通公路建设及专项工程(含养护类桥隧大修、改建、重建)竣工验收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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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3
序号 |
113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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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4
序号 |
114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五条:“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2.《四川省航道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第三十三条:“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方案,报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公布。” 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九条:“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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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5
序号 |
115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 年第6号)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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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6
序号 |
116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 |
实施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南》(交办水〔2018〕25号)1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预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建设方案安全评价、事故危险性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评价结论等相关要求,以规范指导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活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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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7
序号 |
117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核申请书;(二)航评报告;(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第十五条:“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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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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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8
序号 |
118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运工程招标备案 |
实施主体 |
市航务局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实施依据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五)发售招标文件;(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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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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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清单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涉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依法履行招投标情况备案程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规避比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单位或个人,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 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单位或个人,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义务的,其提出的意见不成立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强制决定。实行代履行的,应现场监督,并完备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违法者追缴费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评标无效的认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发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涉嫌招评标无效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集体讨论作出招评标无效的认定,公布无效的理由和依据。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开展对认定招评标无效执行情况的监督,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查招标人在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期间是否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决定公布责任: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开展对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情况的监督,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其它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是否及时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3.决定公布责任: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项目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开展在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期间的暂停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5051 |
表2-19
序 号 |
1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0
序 号 |
2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1
序 号 |
2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2
序 号 |
2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3
序 号 |
2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4
序 号 |
2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5
序 号 |
2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6
序 号 |
2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7
序 号 |
2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8
序 号 |
2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29
序 号 |
2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而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0
序 号 |
3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1
序 号 |
3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2
序 号 |
3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3
序 号 |
3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4
序 号 |
3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5
序 号 |
35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6
序 号 |
36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7
序 号 |
37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8
序 号 |
38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成交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39
序 号 |
39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40
序 号 |
40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41
序 号 |
41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42
序 号 |
42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43
序 号 |
43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44
序 号 |
44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45
序 号 |
45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46
序 号 |
46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第八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70928 |
表2-47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或者不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不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矿管科0839-3264289 |
表2-48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采矿权转让或者不准予探矿权转让决定。不准予采矿权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矿管科0839-3264289 |
表2-49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或者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不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矿管科0839-3264289 |
表2-50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或者不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决定。不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生态修复科0839-3301089 |
表2-51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或者验收不通过决定。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地环站0839-3264127 |
表2-52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或者不准予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决定。不准予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开发利用科0839-3267578 |
表2-53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者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不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开发利用科0839-3267578 |
表2-54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划拨土地转出让或者不批准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核。不批准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开发利用科0839-3267578 |
表2-55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56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57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58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59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60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61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62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63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64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65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66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给交付相关票据。 5.上缴责任:收缴的款项及时上缴国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财务科0839-3356055 |
表2-67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公示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征收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的决定。 4.征收责任:收缴相应款项并给交付相关票据。 5.上缴责任:收缴的款项及时上缴国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财务科0839-3356055 |
表2-68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的处理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执法支队0839-3265357 |
表2-69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的处理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矿管科0839-3264289 |
表2-70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闲置土地处置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认定责任: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3.处置责任: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并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开发利用科0839-3267578 |
表2-71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事项 |
1.认定责任:经核实,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认定收回国有土地。 2.收回责任:依法收回国有土地。 3.补偿责任: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开发利用科0839-3267578 |
表2-72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备案(正逐步取消招标文件备案)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外公布备案所需要的资料和要求及办理场所,备案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否则,当场退回,并明确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并明确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73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外公布备案所需要的资料和要求及办理场所,备案资料齐全的,立即受理;否则退回,并明确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并明确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74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外公布投诉所需要的资料和程序,投诉要件符合的,收下投诉,并于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要件不符合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要明确告知原因。 2.调查责任:对投诉所反映的事项,要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形成调查报告,与投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投诉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投诉反映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形成正式的投诉处理结果,并告知投诉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75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76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77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标准和方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78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79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0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1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2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3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4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5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6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招标人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招标人在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招标人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7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8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89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0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1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2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3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4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5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6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7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8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99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100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101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102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103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104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105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8096 |
表2-106
序号 |
106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7
序号 |
107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8
序号 |
108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09
序号 |
109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0
序号 |
110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1
序号 |
111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国、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2
序号 |
112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普通公路建设及专项工程(含养护类桥隧大修、改建、重建)竣工验收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普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公路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3
序号 |
113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水运工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4
序号 |
114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同意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决定(不同意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实施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5
序号 |
115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同意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决定(不同意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实施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6
序号 |
116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的实施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7
序号 |
117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做好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的实施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
表2-118
序号 |
118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运工程招标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航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水运工程招标所需的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备案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影响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92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