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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广元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扶贫开发局 发布时间: 2021-05-28 字体: [ ]

广脱贫指办发〔2018〕33号

各县区、广元经开区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元市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广元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广元市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扶贫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储备和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质量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是指全市围绕全面完成脱贫攻坚总体任务,实现稳定脱贫摘帽,对2018—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建设完善、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精准。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摘帽”要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坚持群众参与。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参与度,增强获得感。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坚持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要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注重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在使用中不断完善,既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又体现管理功能。

坚持统筹协调。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目标统筹,实现底线目标和高质量脱贫有机结合;要坚持层级统筹,实现户、村、乡镇、县级行业部门有效联动;要坚持工作统筹,实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管责任有效匹配,促进项目储备、资金安排、目标完成高效有序。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内容

第四条  县区对进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的选择,要根据脱贫攻坚总体目标,按照“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和“缺啥补啥”的原则,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期内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脱贫目标任务完成所需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纳入“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专项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且计划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优势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农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发展、能力建设、金融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村级活动阵地等与脱贫攻坚目标紧密相关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建设。

第六条  “摘帽”县区要围绕巩固提升脱贫成果,重点抓好产业就业、集体经济、内生动力提升等,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选择项目。

第七条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财政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按规定流程入库后再安排实施。县级部门进行项目调整变更审批时,应确保调整后的项目已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八条  进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内容。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进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四章  入库项目编报流程

第九条  项目入库实行分级分类申报,根据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范围分别由村、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村级申报项目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

(一)村级申报。“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脱贫攻坚需求等,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范围。申报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乡村旅游等增收产业,道路、水利(含安全饮水)、电力、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就业促进,村集体经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含村文化室、村卫生室),贫困户住房改善等。项目筛选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

(二)乡镇审核。乡镇组织驻(联)村干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带贫机制等进行现场核实,召开乡镇党委会审核后,将结果在乡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三)县级审定。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审,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县脱贫攻坚办组织专业人员、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对初审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汇总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入库的审定,审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县级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对暂不纳入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乡镇,乡镇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申报项目按照乡镇申报、县级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乡镇申报。乡镇根据辖区内脱贫攻坚需求,提出立项意见,确定申报项目。申报项目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中心校、便民服务中心达标建设项目和村级无法独立申报的项目。申报项目在乡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二)县级审定。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县脱贫攻坚办组织专业人员、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入库的审定,审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行业部门申报项目按照部门申报、县级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行业部门申报。县级行业部门根据行业系统内脱贫攻坚需求,提出立项意见,确定申报项目。申报项目主要包括:乡镇、村级无法独立申报的项目。

(二)县级审定。县脱贫攻坚办组织专业人员、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入库的审定,审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项目入库录入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库建设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通过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实现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脱贫攻坚办组织县级扶贫移民和相关行业扶贫部门录入项目信息。2018年入库项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实施计划核定后直接入库,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录入工作;2019年、2020年脱贫攻坚滚动项目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按项目编报流程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储备作用,每年11月底前,县区根据年度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按要求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六章  项目库管理及运用

第十六条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县级行业部门要积极推进入库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实施方案、环评财评等前期工作。可根据资金统筹情况,按项目建设轻重缓急、依法依规提前做好招投标、竞争立项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完善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有进有出。新增优质项目按编报流程审定入库,实施完成及调出项目要及时进行销号。原则上项目库根据资金到位、前期工作和项目成熟度每年10月底调整一次,项目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20%。

第十八条  建立入库项目备案制度。凡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报市脱贫攻坚办备案,调整项目入库或出库后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报市脱贫攻坚办备案。备案采用书面报告并附统计表的形式上报。将项目备案工作纳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县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加强过程监督、结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规范项目编报资料。村、乡镇、县级行业扶贫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编报流程,完整收集村、乡镇、部门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库运用。县区要加强项目库使用、信息维护和数据分析,根据项目库开展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择优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区是项目库建设管理的主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县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县区要落实项目库建设管理保障力量、工作措施,严格目标管理,确保务实高效。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组织群众参与项目库的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区要加强入库项目的筛选指导,把好关口,根据脱贫攻坚目标细化项目选择范围和清单,既确保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项目“无遗漏”,又防止脱离脱贫攻坚目标项目“大而全”,提高入库项目质量。

第二十三条  区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要做好条块统筹协调,明确分级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的督促指导,纳入脱贫攻坚巡回督导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到位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纳入县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结果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脱贫攻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