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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6-24 字体: [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140号)精神,下达各区2021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农田建设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9178号)等有关规定,抓紧做好2021年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安排给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的要求,各地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按规定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各地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基础上,统筹用好各项资金,确保完成当年农田建设任务。

三、2021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均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各地按规定做好分配下达,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四、各地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须与现代农业“7+3”产业发展项目和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统筹实施,协同推进全市“7+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