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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两类公司涉企融资服务经营及其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 2021-10-11 字体: [ ]

广金发〔2021〕15号

广元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两类公司涉企融资服务经营及其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金融主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收费行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矛盾,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金融机构服务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两类公司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的经营及其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合规、市场调节、充分竞争、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金融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在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金融服务主体收费行为,在宏观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矛盾,更好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经营及其收费行为

(一)严禁自立名目向担保客户或贷款客户收取额外费用。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除合同约定的正常融资担保费和贷款利息外,不得收取以下费用:

1.担保、贷款业务评审费;

2.担保或贷款管理费、调查费、差旅费;

3.未签订协议且未提供相应专项服务的业务咨询费;

(二)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保证金收取行为。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七部委”下发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尽量不向客户收取风险保证金,实有必要的最高不超过担保标的的5%。不得不加区别地对所有担保客户均按规定上限收取风险保证金。

(三)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水平。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公证费、抵押物保险费、审计费、评估费等均应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确定承担方或双方承担比例,不得向客户服务对象转嫁本应由公司自身承担的费用。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四)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不得借助优势地位向服务对象捆绑以下关联业务:

1、在抵质押物足值或超值的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到指定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2、强制要求企业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保险;

3、强行搭售商业人身保险和搭售其它理财产品;

4、要求服务对象到特定的中介机构评估、审计且由服务对象支付超过市场平均费用标准

三、认真清理,加强整改

(一)提高认识,主动整改。市场经济条件下,实体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社会才会充满活力,金融业才能更好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行动,正确认识自身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树立“企业兴、自身兴、企业亡、自身亡”的经营理念。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地清理、整改本企业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和收费项目,千方百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认真清理,积极清退。各县区金融主管部门要督促两类公司针对去年四季度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清理、立即整改。一是融资担保公司要对已经收取的风险保证金进行认真清理,对于反担保抵押充足、风险程度低的在保企业,应退还或减少收取的企业风险保证金。今后不得不加区别地对所有客户收取风险保证金的行为,二是融资担保公司无法规依据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对之前已收的评审费进行严格清理,应退尽退。三是两类公司以前转嫁给服务对象的各种费用要及时厘清具体情况进行清退。如:房屋抵押物权证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上述清理、清退工作限期完成,10月底之前将清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工作局。

(三)加强制度约束,巩固整改成效。两类公司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物价监督部门对两类公司、中介机构等自行制定的服务协议(合同)的集中清理行动,主动取消其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格规范涉企融资收费行为。各县区金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惩罚机制,集中受理中小微企业针对金融服务机构的实名举报,并会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处罚,切实形成为企业减负增效的长效机制。



广元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