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军代表:
您在市人大八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涉及公路沿线农村电网建设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及安全评估报告的建议》(第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涉及公路沿线农村电网建设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的建议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经公路机构技术审查同意,涉及农业生产、村民生活的等基础性建设工程占用,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因施工损坏路产的,按规定收取损坏补偿费。”经与市发改委研究决定,对涉及农业生产、村民生活的农网建设工程一律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同时,按照原有质量标准修复因施工损坏路产的,也予免收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二、关于涉路施工免除《安全评估报告》手续的建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路施工活动申请中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等材料。我局在《关于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路政审批的通知》(广交函〔2021〕213号)中明确,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未增加任何要件。我局对涉路施工许可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持续提升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水平。
感谢你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