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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3-06-08 字体: [ ]

广元市林业局

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伏翔鳞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林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林权流转范本合同的问题

2017年,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我局会同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广元市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对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原则、流转期限、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键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范本”印发后同步在广元市林业局及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发布,供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2020年5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我市也使用该“示范文本”规范林权流转,不再使用我市制定的“合同范本”。

二、关于优化调整招商协议的问题

为规范林权流转,我市于2014年出台了《广元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废止),目前全省统一使用省林草局2019年修订出台的《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保护等级。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各级编办职责职能划分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精神,不动产登记(包括林权登记)统一由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林权流转程序合法、要件齐备,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必须依法受理并登薄发证。所以将林地经营权流转发证置于企业投产发展后半程无据可循。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制度的目的就是防范只抢占资源,而不是利用资源促进发展。国家林草局2021年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在资格审查、风险防范等方面作了更加详尽规范,目前,各地均在等待该办法正式出台。

三、关于探索流转“代理人”制度问题

在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林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户可以委托中介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事宜,但根据“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规定,流入方应与承包农户签订书面合同。为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22〕17号),我局起草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针对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中的沟通协调优势,组织农户用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入社(林业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等(以下统称“集体经济实体单位”),再由集体经济实体单位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出租(转包)给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意见,目的就是确保农户利益和顺利推进项目,但这里的“集体经济实体单位”不属于“代理人”范畴。

四、关于健全林地抵押贷款机制的问题

2015年初,我市率先在朝天区、剑阁县开展“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探索出“一次授信、分期放贷、共同监管、动态调整”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2021年初,四川省林草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程序等都作了规定,并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具体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其风险控制条件确定。目前,全省均按照该办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广元市林业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