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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7-06 字体: [ ]

广住发〔2023〕28号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公积金管理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国际铁路港党群人事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组织人事部门:

经八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蜀道英才计划”的三十八条措施〉的通知》(广委办〔2022〕24号),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各类人才在广元安居立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广工作的优秀人才,具体范围包括:

(一)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省委掌握联系优秀人才、“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入选者、“四川杰出人才奖”“天府友谊奖”获得者、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等。

(二)市级领军人才:“广元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管理期内的市委掌握联系优秀人才、市科技拔尖人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蜀道英才计划”入选者。

(三)其他优秀人才: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才、特级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近五年引进(考录、招聘)的全日制研究生,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优惠政策措施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优秀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到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可按缴存基数上限缴交。

2.优秀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在职且未领取退休养老金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优秀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款),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三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2.优秀人才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无房证明、租房合同、租金税票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不受租房提取上限限制。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优秀人才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受其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在符合贷款条件下,可按最高贷款限额申请、审批。

2.优秀人才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3.优秀人才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5年,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

4.优秀人才在广元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余额后,可同时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服务

为优秀人才开通住房公积金“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优秀人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落实。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填报《广元市优秀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申请表》,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审核认定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