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处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批未批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组织市国资委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规范工程变更审批对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5月,市政府办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3〕49号),按照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比例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并针对变更的原因分类规定了审批流程。2018年及2023年修订出台的《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概算管理办法》),从变更的技术复杂程度将变更划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并按照增加投资的金额和比例分别规定了审批程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概算管理办法》于2019年出台《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进行修订,根据工程类别对房屋建筑和市政领域的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进行了详细规定。
综上,自2013年来,我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的规定是较为完善的,不存在无法操作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也在相关规定出台后多次组织相关国有企业进行学习,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上报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甚至存在随意变更现象。无论是《概算管理办法》,还是《变更管理办法》,对于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坚持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程变更未审批”不应作为拖延结算和决算的正当理由
一是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因此,开展项目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项目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若承包人(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报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则不应计入结算;若承包人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则发包人应承担支付责任,相关工程价款应据实结算。
三、关于推进化解工程变更遗留问题的工作措施
针对当前项目中存在的工程变更遗留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问题化解机制,有序推进遗留问题解决。一是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时间节点,督促国有企业在开展项目结算的基础上,分类梳理未履行手续的变更事项,做到底数清楚。二是分类制定问题化解措施。对于变更决策依据充分的,予以补充认定;对于决策依据不充分,但经技术论证确需实施的变更,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认定;不属于前两种情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涉及利益输送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明确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制定问题项目化解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报市人民政府决策后,有序推进问题化解工作,力争在1至2年内化解遗留问题。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的相关措施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再次组织市属国有企业认真学习《概算管理办法》《变更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项目管理水平,避免发生类似问题。同时,积极督促企业对完工项目开展结算、决算审核,避免形成新的遗留问题。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