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失效,见广府发〔2017〕13号文件)>>详情
索 引 号 092337799/2007-114331102 公文种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05-09-02 发布日期 2007-03-08 文号 广府发〔2005〕16号
有效性 失效或废止 主题词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失效,见广府发〔2017〕13号文件)
【字号:
打印

广府发〔2005〕1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管理,规范其收取、减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规费的项目、标准
  (一)项目城市建设规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机构对城市建设项目依法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现行城市建设规费收费项目主要有: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5、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6、市政管理费;
  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8、房屋产籍管理费;
  9、测量标志使用费;
  10、培训费;
  11、证照费;
  1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项目若有变化,以当年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为准。
  (二)标准城市建设规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规费减免政策
  (一)城市建设规费的减免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①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
  ②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公办的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技工学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公办的幼儿园、托儿所;普通高等学校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等福利设施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用房。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①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②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③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
  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⑤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
  3、其它项目城市建设规费的减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4、由政府全额出资的非营利性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建设项目及全额国债项目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免收城市建设规费。
  (二)经市政府审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以减免相关城市建设规费。
  (三)城市建设规费必须一次性缴纳。
  三、完善城市建设规费减免的审批办法、程序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减免的城市建设规费,依法按程序报批。
  (二)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审定的重大生产性招商引资项目及工业项目,需减免城市建设规费的,由执收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报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加强城市建设规费的监督管理
  (一)执收部门务必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标准收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执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减免规定和政策审查报批减免,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制度,收费按性质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储存。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严禁执收单位坐收坐支、挤占、挪用城市建设规费。
  (四)执收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减少和避免少报少缴多建等违规行为,保证城市建设规费应收尽收。

             二○○五年九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