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92337799/2007-11433305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03-08-11 | 发布日期 | 2007-03-08 | 文号 | 广府函〔2003〕9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明确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
广元市人民政府文件
广府函〔2003〕9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理顺和加强对我市城镇燃气的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解释:城镇燃气(曾用名为城市煤气和城市燃气),指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作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三、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城镇燃气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加强对城镇燃气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