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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92337799/2007-11433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元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7-03-08 主题词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廉政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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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廉政建设规定

中共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
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廉政建设规定的
通       知


机关各科室、各归口管理单位: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廉政建设规定》已经办公室党组5月30日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反腐倡廉要求,在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同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为办公室机关、各归口管理单位全体党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 严禁领导干部收受下级、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收受该领导干部的下级、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向领导干部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政干部选拔条例》,严格遵循干部工作五条原则,禁止“跑官要官”,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 坚持实行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过生日等事宜报告审批制度,不准以婚丧嫁娶、过生日等为名请客敛财。
第七条 〖HT]严格执行省纪委“四不准”规定,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准到国(境)外赌博。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购买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动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领导干部私驾、私用公车;不准利用公车接送配偶、子女上班、上学。
第九条 在日常管理、审批工作中,不准接受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不准接受或要求单位和服务对象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和宴请。
第十条 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除市委、市政府规定和受表彰所发纪念品外,凡参加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庆典、开业及各种喜庆活动中收受的礼品,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需登记上交的礼品,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交办公室纪检组或财务室受理。
第十二条 不得以办公室工作人员名义或冒用单位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借钱、借物、报销属个人开支的各种票据和费用。
第十三条 未经组织批准,不准以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各种庆典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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