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详情
索 引 号 092337799/2007-11433114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04-05-09 发布日期 2007-03-08 文号 广府办发〔2004〕27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号:
打印

广府办发〔2004〕2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发、零售经营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凭许可证亮证经营。凡不具备经营、储存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予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经营许可证后,准予经营;对未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而进行违法经营、储存的,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凡在市、县城区经营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不含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零售、农药零售、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逐步进入市、县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专业市场集中经营。市城区确定川陕甘生产资料市场为危险化学品专业市场。在城区内人口稠密的地方严禁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彻底取缔散布在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网点。
  三、经贸、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职能职责,对在城区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批发、零售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对城区进入危险化学品专业市场的经营户,严格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县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专业市场正式运营后,要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城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要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对已经获得注册登记的,要结合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证照年审进行重新核定登记;对无照和超范围经营、储存的,要会同安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除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零售、农药零售、烟花爆竹零售外,市、县城区人口密集区不能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
  五、公安、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强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和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和经营单位要依法查处。

                   二○○四年五月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