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92337799/2007-114331226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03-07-28 | 发布日期 | 2007-03-08 | 文号 | 广府办函〔2003〕10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召开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通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广府办函〔2003〕10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召开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县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广元市残联始建于1989年7月,1996年4月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理事会任期已届满。为认真总结我市残疾人工作,制定今后五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充分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促进广元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经市残联研究并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定于2003年9月召开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代表和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
(一)代表
1、代表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业绩突出。
(3)热心残疾人事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能充分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
(4)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
2、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和方案
代表名额是参照各县、区人口总数和工作需要进行分配的。分配方案为:四县三区和三个开发区77名,市级有关部门、团体和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51名,广元军分区、武警8743部队、武警广元支队各1名,市残联7名,市残疾人福利企业3名,共计141名(代表名额分配表附后)。
3、代表中各类人员比例
(1)残疾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50%以上,盲、聋哑、肢残和智残、精神残疾者的亲属代表都要有适当比例。残疾工作者代表健、残均可。
(2)各县、区在推选代表时,在确保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县区长、残联理事长名额后,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和年龄结构,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要考虑代表的身体条件,能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
市级有关部门、广元军分区、武警广元支队的代表,应是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负责同志。
(3)特邀代表由市残联安排。
(二)主席团委员候选人
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见附表)必须是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候选人名额中的健全人系指县、区残联理事长和市级有关部门分管残疾人工作的负责同志。
二、代表、主席团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各县区、各部门和开发区采取协商推选的办法产生代表、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县、区由残联牵头,报县、区政府批准。市级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由本单位确定。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推选的代表、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分别填好登记表,于2003年8月15日前送市残联。
三、会议时间、地点
出席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县、区为单位组团参加会议。各县、区限安排1名工作人员和2名驾驶员食宿。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和第三届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2、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3、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三届主席团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