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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92337799/2007-114331302 公文种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07-11-27 发布日期 2007-12-26 文号 广府函〔2007〕183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表彰侦破“8.31”爆炸案有功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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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侦破“8.31”爆炸案有功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广府函〔2007〕183号




广 元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表彰侦破“8.31”爆炸案有功集体和

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7年8月31日下午,我市旺苍县嘉川电厂大门外发生一起爆炸案,车主姚泽元被当场炸死。“8.31”爆炸案发生后,在市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对此,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对侦破此案作出了明确指示,并要求尽快破案。市、县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专案指挥部,抽调市公安局和旺苍县公安局80余名精兵强将参加案侦工作。


  在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旺苍县委、县政府的积极配合支持下,全体参战民警发扬攻坚克难、连续奋战、不胜不休的精神,先后8次对现场和被炸车辆进行了勘验、搜寻,摸排线索38条,调查访问2000余人。经过12天的艰苦奋战,最终锁定重点嫌疑对象赵永发、姜非飞、姜春蓉,并掌握其全部犯罪证据,一举将其全部抓获。经审讯,3人先后交待了实施爆炸抢劫的作案经过。至此,“8.31”爆炸案成功告破。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斗志,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安工作和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市政府决定,对在侦破“8.31”爆炸杀人案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其中,李永美同志记二等功1次;杨晓林等7名同志各记三等功1次;陈永强等17名同志各嘉奖1次(名单附后);奖励给广元市公安局侦破“8.31”爆炸案专案指挥部人民币10万元。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广大干警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攻坚克难,顽强拚搏的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忠实履行职责,为创建平安广元、和谐广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立功受奖人员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立功受奖人员名单


  一、二等功   1人
  李永美
  二、三等功  7人
  杨晓林  梁超  袁心琴   黄永先  温开勇
  黎晓晖  刘兴安
  三、嘉  奖  17人
  陈永强  张鹏  王久祥  杨峰  江海军
  赵迎军  昝学凯 罗凌   沈健  秦中
  祝军   唐祥生 张富荣  赵元清 罗琨
  肖师华  聂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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