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92337799/2007-114331305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07-12-20 | 发布日期 | 2007-12-28 | 文号 | 广府办函〔2007〕3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07〕329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每日21.51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
二、执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