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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92337799/2008-01351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广元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08-10-23 主题词
市政府举行第七十二次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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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市政府举行抗震救灾第72次新闻发布会。市规划和建设局就我市城镇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及维修加固拆除和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相关政策作了通报。

    “5·12”地震后,市规划和建设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灾情调查分析,了解城乡住房受损情况,于5月25日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下发了《广元市城镇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意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单位,按时完成了《广元市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和四县三区《农房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市内外310名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完成了全市各类房屋应急评估,全市累计评估建筑总数16474个,面积2978.4万平方米。对受损房屋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完成了市城区安居房、廉租住房的初步选址,并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并上报市政府。积极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备案工作,截至目前,已受理备案登记124宗,涉及单位35个,住户1267户,面积32.2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2.24万平方米,非住宅20.02万平方米)。

    发布会还通报了城镇住房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及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政策规定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当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直接进行修复;应急评估结论为中等破坏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地震灾区所在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对地震中已倒塌房屋建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房屋所有权人对应急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对安全鉴定结论仍有异议不服的,应当向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也可以委托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拆除。实施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安全鉴定费用。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全额承担房屋鉴定复核的费用。地震灾区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应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其配套计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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