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64/2013-00208 | 公文种类 | 无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3-04-28 | 主题词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1]70号),项目资金采取规划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及环节
第五条 补助范围:原则上应为纳入省政府第二轮1+3规划的现代农业重点县(市、区)。
第六条 补助对象: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补助环节: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三个环节:
(一)基地建设。包括调整田型,排灌渠系,田间耕作道路建设等。
(二)设施农业补助。包括基地水泥杆架、钢架大棚、灌溉系统等。
(三)种子种苗补助。包括优质种子种苗的推广补助。
具体环节和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安排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组织绩效考评等。
省农业厅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检查及验收等。
第九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当年支持重点,研究提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发展项目年度任务计划,制定并下发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省财政厅负责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重点县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合理编制当地中长期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认真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以农业部门文号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扩权试点县(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并抄报市(州)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地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对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绿色防控、技术培训等环节进行积极支持。同时,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市(州)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如确需调整,须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