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4-00422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4-03-10 | 发布日期 | 2014-03-19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4〕3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印发《广元市扶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1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扶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职责任务分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广元市扶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职责任务分工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复杂原因,我市道路货运行业发展滞后,道路货运车辆不断减少,道路货物运输周转量增长缓慢。尤其是我市道路货运企业小、散、乱、弱以及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为推动我市道路货运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积极支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货运和物流环境。
一、县区人民政府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扶持本辖区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措施,对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加快当地货运枢纽站场规划、建设力度。优惠提供建设用地,充分发挥货运枢纽站场对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平台、支撑和拉动作用。
(三)加快建立本辖区货运信息平台,为货运经营者提供货运物流信息,打通货找车和车找货之间的信息瓶颈。
(四)协调当地工商企业在原材料、能源和产品运输上,优先选用本地货运企业,使用本地货运车辆。
(五)召集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等部门研究出台吸引外挂货运车辆回流的办法措施。
(六)以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为依托,规划、建设集货运汽车销售、维修、检测、车辆停靠、仓储配送及行政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着力加强货运物流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建设。
(七)加大重点工程建设施工车辆的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部门
(一)尽快编制我市道路货运行业发展规划(包括短期、中期、长期和远期规划)。
(二)出台扶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三)积极引导传统道路货运业向现代货运物流业转型升级,改变我市道路货运企业小、散、乱、弱的局面,鼓励货运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实力。
(四)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为货运物流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五)加大非法营运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对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道路货运车辆,规定一定期限完善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合法营运的,以教育为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七)积极协调成立货运行业协会,加强信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八)鼓励开办货运企业,支持货运企业发展,对货运企业在营运照办理,经营许可范围扩展等方面简化程序,对货运物流企业购置的自营车辆优先发放营运证照。
三、公安交警部门
(一)及时研究出台扶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和促使货运车辆回流的优惠措施。
(二)在货运企业新车入户、车辆年检时,对全市范围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三)加大对无牌、无证、套牌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
(四)协助交通运管部门对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进行审验核查;配合农机部门加强农机日常监督管理。
四、农机部门
(一)严格农机上户资格审查,严格按照GB16151.1-2008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办理农机上户。
(二)对违规办理拖拉机号牌的情况进行清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注销其农机具牌证照,并协助其重新在交通运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
(三)加强农机日常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
五、税务部门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为货运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加强道路货运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宣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六、工商部门
(一)及时研究出台扶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办法措施。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为道路货运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对道路货运车辆经营者营业执照进行年度审验时,协助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证进行审验核查。
七、经信、商务部门
(一)积极协调工业、商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广元籍的货运车辆运输原辅材料和产品。
(二)加快建立我市货运物流信息平台,为广大货运经营者提供货运信息,打通货找车和车找货之间的信息瓶颈。
八、国土、建设部门
(一)国土部门依法为物流、货运站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建设部门积极做好货运站场规划,搭建道路货运行业发展的支撑平台。
九、财政、发改部门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道路货运的各类收费项目,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货运物流经营者强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