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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4-0043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4-03-19 发布日期 2014-03-20 文号 广府发〔2014〕7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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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发〔2014〕7号


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积极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强化统筹发展,建设高品质的川陕甘结合部区域性中心城市,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及土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分区管理范围


  根据广元城市发展需要,规划区管理范围划分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两个管理层次:
  (一)城市规划区管理范围。即法定的市辖区范围内城乡建设统筹规划区,包括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的全部区域。

(二)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即城市发展及未来主要发展区域,其范围为东至柳桥、荣山,西至赤化、白朝,南至龙潭、红岩,北至三堆、工农范围。

具体管理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准。

二、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程序

(一)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分区规划编制与审批。昭化区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朝天区分区规划由朝天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供排水、消防、交通等各项专业规划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区域各项专业规划由相应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区域内所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范围外的朝天区政府所在镇和羊木镇、曾家镇、中子镇、虎跳镇、卫子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相应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镇政府编制,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与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相应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按相应权限和程序报批。

(六)广元剑门蜀道旅游区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最终审定。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

(一)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所有项目选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两重大、一重要”项目,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公用、污水处理、给排水、堤防等重大项目),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房地产及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城市重要节点(包括主要景观干道、城市入口、高速路入城通道、广场、滨水区域等地段地点的重要节点),除市上直管区域的外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两重大”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制定,“一重要”的具体节点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图示的为准。

(三)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除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区域,以及城市开发建设规划用地上的“两重大、一重要”项目外,其余区域和项目的审批管理委托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城市供地审批管理程序

(一)严格供地计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经市土地矿权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用地规划管理。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所有非农建设项目和“两重大、一重要”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经市供地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农房建设管理按照《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广府办发〔2012〕18号)执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地管理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审批按《关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快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广委〔2013〕20号)执行。

(三)严格工业用地管理。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在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选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须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除化工、机械制造等对安全生产、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鼓励工业项目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60%,容积率不低于1.0。分期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首期用地未完全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不得申请第二期用地。工业用地变更用途,须由政府收回变更用途后公开出让。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工业用地抵押和转让,按《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地价取得工业用地抵押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广府函〔2012〕134号)办理。

(四)严格集体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涉及设施农用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中心城区城市开发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建设活动须经市级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实行最严格的管控。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0〕45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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