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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4-00696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4-05-04 发布日期 2014-05-06 文号 广府发〔2014〕12号
有效性 失效或废止 主题词 关于印发《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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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发〔201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且3天内必须进场施工的项目;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八条 市、县区分别建立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监察、财政、环保、审计、应急等相关部门组成,由政府分管相关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分别主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负责审定抢险救灾应急项目。

第九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市直管或跨县区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审定,报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审定,报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确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确定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规划建设和住房、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行业特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系统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队伍进入储备库。发改部门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工程队伍储备名单。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广元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由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应主体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其中市级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县区项目在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发改、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现场监督。如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审议,报市、县区政府同意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予公开。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遵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按工程进度拨款予以保障;工程完工后,报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以外的其他应急工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工程队伍。经批准确认的其它应急工程,一个月内未实施的,不再作为应急工程。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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