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14-00177 | 公文种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4-11-27 | 主题词 |
为建立和完善以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供水事业健康良性发展,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8年第2号)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9月23日在凤台宾馆依法举办了“广元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对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改革方案、污水处理费简化归并方案进行了听证。与会25名听证会参加人就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对本次价格调整改革的必要性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针对听证会意见,本着民生优先、稳妥审慎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多次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经2014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同意调整市城区(含宝轮镇)供水价格,并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价格调整改革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调整改革市城区供水价格
(一)简化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实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同价。
城市供水价格类别由“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用水、特种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将“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类别,并实行同价。
(二)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保本、其它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城区供水实际和居民承受能力,按“一次调价、分步执行”的办法调整市城区(含宝轮镇)供水价格,即:第一步以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基准价格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第二步调整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供水价格。各分类供水价格具体调整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供水类别 |
现行价格 |
分步执行价格 | ||
第一步 |
第二步 | |||
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价格) |
1.46 |
1.46 |
1.80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1.85 |
2.75 |
2.75 |
行政事业用水 |
1.90 | |||
经营服务用水 |
2.45 | |||
特种用水 |
3.50 |
4.80 |
4.80 | |
其中:洗浴、洗车 |
3.50 |
5.80 |
5.80 |
(三)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1、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执行范围。市供排水(集团)公司供区内已由市供排水(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户,其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市供排水(集团)公司未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户,执行合表用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并由市供排水(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后,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2、阶梯水价各级用水量及供水价格。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各级用水量按“第一级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二级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三级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各级水价按1﹕1.5﹕3的比价制定,第一级供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供水价格。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与阶梯水价第一级供水价格1﹕1.2的比价制定。阶梯水价各级用水量及供水价格、合表用户供水价格见下表:
阶梯水 价级别 |
用水量 (立方米/户·月) |
分步执行价格(元/立方米) | |||
第一步 |
第二步 | ||||
阶梯水价 |
合表用户 |
阶梯水价 |
合表用户 | ||
第一级 |
12立方米及其以下 |
1.46 |
1.75 |
1.80 |
2.16 |
第二级 |
12—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 |
2.19 |
2.70 | ||
第三级 |
20立方米以上 |
4.38 |
5.40 |
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相应增加每户每月3立方米,执行相应级别的供水价格。
职工集体宿舍生活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施用水,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景观、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执行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3、计量缴费周期和计费方式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原则上按月计量缴费,其中对预售水用户(代码表、IC卡表)按售水量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水费计算公式:
计量缴费周期阶梯式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
(四)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同价
“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类别后,其污水处理费标准统一执行1.2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落实国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务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地表水、地下水取水实际,核定广元市供排水公司在供水价格外随水费征收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供水类别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元/立方米) | |
从2014年12月1日起 |
从2015年12月1日起 | |
居民生活用水 |
0.09 |
0.11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0.13 |
0.14 |
其中:工业用水 |
0.11 |
0.13 |
特种用水 |
0.20 |
0.26 |
(六)对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
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供水价格调整后,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供水价格调整的影响,将对市城区(含宝轮镇)的城镇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并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统筹安排。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另文通知。
(七)执行时间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市城区供水价格第一步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同价均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市城区供水价格第二步调整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采纳城市供水成本由政府承担部分的建议。本次市城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制定中,对政府性资金和澳援资金投入所形成的2.3亿元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也未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相当于政府承担了供水成本中每立方米0.368元的折旧费用。
(二)采纳按居民家庭人口数确定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的建议。确定“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相应增加每户每月3立方米。”
(三)采纳听证人对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议。主要有: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适度合理,既要充分考虑城市供水企业经营、城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问题,也要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特别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合理制定居民生活阶梯式计量水价和水量基数,运用价格标杆作用达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目的,同时兼顾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用水日益增长的需求;准确把握调价改革方案出台时机,搞好价格公示,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水价调整改革可能产生的价格连锁反应。据此意见,按“一次调价,分步执行”办法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修改完善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改革方案。
(四)采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对低收入家庭用水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的建议。我委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低收入家庭用水优惠措施,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采纳市政等公用性公益性用水水费由政府承担的建议。按《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公益性用水水费由政府承担,本次水价调整改革方案贯彻落实了这一规定。
(六)采纳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供水成本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在供水成本监审和调整改革方案制定中,对管网漏失率、人工工资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超出标准部分不计入定价成本;并对供水企业提出了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明确要求。
(七)采纳“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加快自备水源关闭”、“加快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加强供水监测保障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等建议中的合法合理内容。
(八)不采纳周边城市的调价和价格水平不能成为调整我市供水价格的理由的意见。参照同行业价格水平制定商品价格,是贯彻落实《价格法》关于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价格原则的具体体现,毗邻城市供水价格水平是制定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特此公告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