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5-0018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5-01-04 | 发布日期 | 2015-02-02 | 文号 | 广府办发〔201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命名表彰第十批“园林式单位”的通知 |
广府办发〔20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美丽广元、幸福家园”主题,以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庭院绿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考核验收和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达到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的“御锦湾小区”等11家单位命名为“广元市第十批园林式单位”。
附件:广元市第十批园林式单位名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附件
广元市第十批园林式单位名单
“御锦湾”小区
“南岸阳光”小区
剑阁县气象局
剑阁县交通局
剑阁县龙江小学
旺苍县七一中学
苍溪县公安局
苍溪县自来水厂
青川县行政中心
青川县“建阳生态家园”小区
朝天区广元海螺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