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5-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5-02-02 | 发布日期 | 2015-02-02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5〕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1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15〕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目的是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充分认清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将专项清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市政府成立广元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是专项清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本县区相关优惠政策;市级各部门负责清理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同)文件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本部门自行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审核各县区政府报送的分类处置方案(含专项清理结果及保留政策建议)。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对本县区、本部门专项清理结果负责,对应报送而未报送或应废止而未废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清理处置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市政府汇总后按规定程序统一报省政府,按省政府审定意见执行。本县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省政府未批准保留的,一律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时间节点
各县区政府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本县区清理结果和分类处置方案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市级相关部门审核。
市级各部门于2015年2月12日前,将关于县区分类处置方案的审核意见,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市级各部门于2015年2月12日前,将清理结果和专项清理分类处置方案,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专项清理结果报市政府。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市政府通知精神,全面清理规范,加强审核把关,倒排时间进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全市专项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企业以及投资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充分理解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实现政策清理的顺利开展。
附件:1.广元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广元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联合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