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92337809/2015-0031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发布日期 | 2015-04-07 | 主题词 |
4月1日,我市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对象、时间、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4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本次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按照通知要求,每人每月定额增加12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每超过一年每月再增加7元;对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照以上标准和办法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②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③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④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⑤2014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⑥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据测算,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将惠及全市13.9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