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5-0109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5-07-09 | 发布日期 | 2015-07-15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5〕9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15〕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5〕107号)精神,为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修改、会签时间过长,文件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和缺乏经常性督促检查等问题,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发文时限。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会后8个工作日内印发。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秘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二)办理要求。牵头起草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办理会签送签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要按照“封闭运行”要求认真履行及时审核和传批责任。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以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发文时限。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8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需抄送市政府。
(二)办理要求。发文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印发前,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部门间文件会签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会签时限。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和说明。
(二)办理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新的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会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三)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原则上按上述要求执行。
四、加强文件主动公开和解读
(一)及时网上公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于文件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加强政策解读。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并加强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的衔接,将政策解读信息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公开。
五、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督查落实
(一)强化督促推动。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统筹协调、牵头推进,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经研室专职副主任)负责督促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秘科室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各文秘科室按照“谁对口、谁负责”原则负责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建立台账,落实牵头责任单位,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重大决策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落实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时贯彻落实。
(三)加强检查考核。将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将有关情况记入工作台账,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对办理不力严重影响工作的及时予以通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